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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薪制”计税法变动 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

2009年09月01日02:4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双薪制”计税法变动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公布了“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今后,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单位为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双薪”应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停止执行。

  通知指出,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原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起征点2000元),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即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相加后再扣除起征点费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今后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不过,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如果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税务界专家解释,“双薪制”并不是孤立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今后年底个人取得“双薪”后,第12个月工资和第13个月工资就都要先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度。因年底还涉及年终奖的问题,而部分地区还把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合并,扣除起征点2000元后再计算纳税。专家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应再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否则各地将很难具体操作执行。

  据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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