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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规定 突发事件须溯查并认定责任

2009年09月01日06: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辽宁立法规定 突发事件须溯查责任

    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定责追究

    本报沈阳8月31日电 (记者何勇)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控制后,处置突发事件的当地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进行责任溯查,认定责任,形成处置突发事件的报告,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辽宁省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孙桂真介绍,今年7月3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高票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应对突发事件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部门,应该按照调查程序,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信息报送、应急反应等情况,进行责任溯查,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认定责任,予以追究。

  《条例》还规定,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不仅要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而且要采取宣传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措施。据专家介绍,善后处理不仅给予物资抚恤,还给予精神抚慰,充分体现出立法的人文关怀。

  《条例》规定,公民作为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或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给予食宿安排或适当补贴,解决了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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