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从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台行政强制法无可厚非。
从公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上也能够清楚地看出,行政强制法在保护公民等权益上有不少举措。如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执行、不得停水停电;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等。
据了解,从1999年3月开始起草,到今年8月24日第三次提请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历经10年,《行政强制法(草案)》之所以难产,不能说没有原因。以一个普通百姓的感觉,如果执法不当、对民众权利保护不力等,这种“行政强制”最终可能强化了政府部门的“强制”能力,削弱了公民等权利的保护。
仔细查阅了公布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其中不少“行政强制”规定都是有利于有关执法部门执法的。如《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等。而且有些措施就是为强化“强制”而设定的。如《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等。
并不是说《行政强制法(草案)》中规定的有利于执法机关的“行政强制”就不好,而是说在公民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这些有利于“行政强制”的规定,最终很可能走向反面,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而要防止“性质强制”不成为强化“强制”,防止“行政强制”最终以保护公民权利名义侵犯了公民权利,《行政强制法(草案)》应在保护公民、法人等权利上还要有所作为。(徐经胜)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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