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上报国务院 民资待命入场接棒
本报记者 闻 洁 北京报道
深受民营企业主和市场关注的促进民间投资新政策,终于有了眉目。
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在三易其稿后,《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即鼓励民间投资20条(下称“20条”),已于8月上旬上报国务院。按惯例,如无意外,这一文件有望于年内出台。
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20条”草案,内容包括扩大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范围,削减行政许可事项、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减轻民企税费负担等若干方面。
这当中包括一系列政策亮点,比如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民企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税收抵免等。
在4万亿政府投资的经济刺激效应递减后,高层寄望通过20条新政,激励民间投资入场接棒,驱动经济复苏。
由于“20条”属国务院出台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其内容以原则性规定为主,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在“20条”出台前后,国家各相关部委还将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分别拿出旨在贯彻“20条”的鼓励民间投资的操作性政策。
“民资产业目录”被删
市场准入界定五领域
据知情人士透露,“20条”草案第一部分内容锁定在“扩大市场准入范围”上,提出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放宽股比限制,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
为便于民间投资者计算市场准入的成本和风险,“20条”中强调,国家政策法规确立的市场准入标准应公开透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关于解决这一问题,在“20条”酝酿之初,起草者曾希望通过出台民间投资产业目录的办法,给民间投资者以清晰的指引。
“这一意图在20条的第一稿方案中有所体现,但在第二稿、第三稿中被删去。”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主要原因是很难给出鼓励领域的具体行业范围界定。”比如社会事业中的教育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还在启动或进行中,哪些领域可以放给民资还存在争议。
尽管如此,对于民资的市场准入范围,“20条”还是给予了划定。即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金融保险、文教卫生和公共服务领域五大领域。
扩展民间投资的市场空间,需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对此,“20条”提出,要适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即重新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进一步缩小核准范围,减少核准事项,下放核准权限,规范备案管理。对不需政府核准的民间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但严禁以备案名义实行变相审批。
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
贷款抵押将有认定办法
“20条”还尝试在民间金融领域给出更多破题性的政策安排。知情人士透露,研究制定《放贷人条例》也被写入“20条”草稿中。
“《放贷人条例》若能出台,个人将被允许注册从事放贷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解释说,这样民间借贷将有望成为投资新热点。
“起草者希望将制定《放贷人条例》写入20条,以国务院文件的高规格推动条例尽快出台。”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但这一条款在最初的第一稿中并未出现,因为监管部门对此存有争议。
除法规层面有望获得突破外,在“20条”中,民间金融和民企融资需求也可能得到更多政策支持。
比如“20条”提到要依法设立为民间投资服务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增加地方性中小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而现有的大型金融机构,也要将贷款总规模的一定比例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监管部门要将此纳入银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20条”还提到要设立更多面对民企的融资平台。如依法设立商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为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多层次的贷款担保制度。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制定民营企业贷款抵押认定办法,增加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贷款抵押品种等。
在金融机构之外,“20条”草案还支持民间资本获得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提到要支持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推行基础设施投资资产证券化;适当放开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扩大民企在股票市场的筹资规模等。
税后利润再投资
可享受税收抵免
鉴于目前市场形势严峻,扩大投资存在风险,为使刺激民间投资能在短期内见效,“20条”起草者将目光投向了“减轻民企税费负担”。
知情人士透露,“20条”草稿中列入的减负政策,包括:民营企业利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和技术研发,可享受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民间投资用于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时,减免征收进口关税,对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以适当缩短其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民营企业为转化、引进科技成果而支付的技术研究与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不受比例限制等。
“如果没有相应政策配套,民资不愿进入。”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专家董波分析说,在当前严峻市场形势下,民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如无市场定价或政府补贴的“出口”,运营风险实在太大。
为此,“20条”草稿还提出要合理利用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利益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资、联营和项目特许权经营等方式,参与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行业和领域的建设。
在土地政策方面,“20条”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民间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20条”4个月冲刺
操作政策分头制定
“20条”从酝酿到成熟,中间只有4个月时间。
早在今年4月,国务院高层就将“进一步启动民间投资,保增长”的政策制订任务分解到国家发改委、央行、住建部、工信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
这当中,“20条”是被作为这些部委具体政策的总体性指导意见,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将以国务院文件的高规格出台。
到6月1日,国家发改委投资司已拟出“20条”的第一稿。其后的6月中旬,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调研组,选择铁路、民间金融、市政、公共品四主题分赴湖北、浙江、四川、深圳等地调研,进一步征求地方意见。
“20条”在酝酿中得到来自民间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在浙江台州调研时,现场坐了满满一屋民间金融人士,很多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咨询公司纷纷派代表参加,整整谈了一天”,一位参与调研的发改委专家描述说,国家发改委官员在会上详细地问了很多问题,“调研非常开放”。
“结果发现很多领域民间投资起不来。”一位参与湖北调研铁路领域民间资本投入情况的专家说,调研组看到,尽管开放非公资本进入铁路领域已有多年,但比如中部某地区在此次保增长计划中,新建铁路总投资达到3000亿元,而投资来源大多是铁道部与当地政府合资模式,几乎没有民资进入。
个中原因是铁路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主导了设计、工程造价及概算、招投标等环节,参与的民间投资者缺乏话语权,只能被动面对较大幅度调高概算或变动技术方案的风险。
此外,因无法在运行图铺化、行车调度、车辆配置、收入清算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很多民资入股铁路经济效益差,生存困难,从而迫使部分先期进入的民资不得不退出。
发改委调研组在金融领域也发现同样的问题。比如按村镇银行规定,必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当主发起人,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其他自然人持股不得高于10%。“这导致本来为民间金融寻找出路的小型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大银行的子公司或派出机构。”一位参与调研的发改委专家说。
在综合这些调研结果和各方意见后,“20条”经三次修改,于8月上旬提交国务院。据了解,和5年前出台的“非公36条”一样,“20条”仍属于指导性文件,内容以原则性规定为主。而民营业界期待的可操作性政策,则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制定。
这些操作性政策可望在“20条”出台前后陆续推出。这当中包括由央行、银监会制定的融资政策、财政部制定的税费减免政策、工信部制定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意见、住建部制定的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领域的相关规定等。
但有专家仍然担心, “20条”是否会重蹈2004年“非公36条”无法落地的覆辙?
“2006年国资委提出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既得利益格局早已形成了,要打破,非要有强大的动力不可。”中国民(私)营协会会长保育钧表示。
也有学者持谨慎乐观的看法。
“2004年时宏观调控目标是抑制经济和投资过热,旨在激励民间投资的非公36条自然难以落实。”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张汉亚说,“而目前经济形势和当年完全不同,激活民资是保增长的可持续性举措,可能动力会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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