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于呐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31日上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孙瑜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1月,孙瑜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构项目,共同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2003年年底至2007年8月,孙瑜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解决原料供应、审批木材采伐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8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贪污赃款和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被追缴。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瑜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鉴于孙瑜贪污犯罪存在部分未遂及部分赃款已追缴的情节;其在被审查期间,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大部分受贿赃款赃物已追缴,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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