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将首度对民众海外所得课税 大陆所得除外
新网9月2日电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台湾个人海外所得确定2010年1月起课税,海外薪资、基金收益、证交所得、执行业务收入等十大类所得无一幸免。台当局“财政部”近期将发布课税命令,除大陆地区所得之外,包括港、澳地区等海外收入都要课税。
海外所得明年起课税后,估计在台规模达到1.42兆元(新台币,下同)的境外基金,将成为首当其冲的课税对象。岛内年所得超过600万元以上的高所得者,海外所得一旦超过100万元,将要缴纳20%最低税负所得税。
为避免对境外基金等海外投资收益课征最低税负所得税后,引起年底基金赎回潮,“财政部”也正在考虑是否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包括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分界点,以当时的基金净值做为投资人的成本,等同“政府”放弃对2009年底以前,投资人的境外基金收益课税,以降低海外所得课税的冲击。
配合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即最低税负)施行,延后四年未开征的个人海外所得,确定要在明年元月1日起纳入最低税负制课税。这也是台湾首度对海外所得课税,依据规定,海外所得达到100万元以上者,即需依法申报。
“财部”已拟妥海外所得课征最低税负所得税办法,对“海外所得”来源地区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大陆地区目前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来自大陆的所得已被纳入课税,免再申报最低税负之外,明年起凡取自香港、澳门、欧美等全球所得者,都将是最低税负课征对象。
依据“财政部”拟订的课税办法,纳入课税的海外所得种类,比照岛内所得多达十种,包括薪资、利息、租赁及权利金所得、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竞技或机会中奖、退职所得以及其它所得等,合计十大类海外所得总额逾100万元者,需办理最低税负申报; 当岛内加计海外的免税及应税所得达到600万元以上时,则需缴纳20%最低税负所得税。
“财政部”强调,最低税负施行至今已达四年,课征对象全台约只有5000户,只占全体申报户的千分之一。最低税负对海外所得课税,原本就是只有金字塔顶端20%的高收入族群会受波及,台湾自明年起将海外所得纳入最低税负课税,具有公平课税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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