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昆明9月2日电(记者屈明光)9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余卫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昆明市中院一审对余卫平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受贿罪的量刑部分,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昆明市中院一审认定:2000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所有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有关系个人或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3万元、澳元60万元、美元458061元。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80万元,借给河口合丰商贸有限公司2380万元,共计人民币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截至2006年9月全部归还。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余卫平伙同廖康、陆卫平(另案处理)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此项业务中铜精矿及铜精矿含金部分的收购价格,以交易的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1584.09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昆明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余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余卫平不服,以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贪污罪不成立,以及已退清全部赃款、判处没收全部财产无法律依据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余卫平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贿送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构成挪用公款罪;故意违反云铜集团价格管理规定,提高价格系数,骗取并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经查,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为侦破相关案件提供了帮助,构成立功,但不构成重大立功。鉴于其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并已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云南省高院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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