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成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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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肯定可以按时实现,大家等着二0一一年全国人大会议时听报告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这样信心满满告诉中新社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这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三个层次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乔晓阳说这样划分的依据是“清楚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能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使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
从一九五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现在一千一百零九部法律,包括近三百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八百多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有两万八千多件规章、七千多个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国立法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一九五四年九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随着历史原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也受到严重影响。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立法几乎处于空白,新中国成立三十年甚至没有一部《民法》、《刑法》。
这一状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逐步改观。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乔晓阳说,“那时候,还谈不到建立法律体系,主要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六届全国人大期间,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开始提出法律需要分类、要考虑法律体系的问题。七届全国人大提出加强经济立法。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提出在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十届全国人大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十一届全国人大提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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