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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5人团伙分工明确专选外地司机“碰瓷” 检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

2009年09月03日09:0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邓红阳诈骗、敲诈勒索、危害公共安全,到底哪个罪名更适合“碰瓷”的犯罪嫌疑人?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在一起“碰瓷”案件的审查批捕中,选择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悉,这是郑州市首次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碰瓷”者。


  今年3月5日,驾驶货车的山西人闫某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惠济站下站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快速从左边超过他的货车,慢慢行驶在货车前。此时,道路前方有辆三轮车停在路上,闫某想从三轮车的外侧超过去,但桑塔纳轿车很碍事,一直挡着他的车。急于赶路的闫某急了,直接逆行到对面车道上准备超车。一辆捷达轿车突然迎面而来,两车撞在了一起。此时,桑塔纳轿车加速开走了。

  闫某报警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逆行的闫某负事故全责。捷达车司机向他索要赔偿时说,修车至少需要4000元钱。闫某为图省事,准备赔钱。但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发现了一些疑点,就将案件移交至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侦队处理。

  公安机关经侦查,很快确定这是一起5人联合“碰瓷”的刑事案件。经审讯,5人承认,他们专门选择外地货车作为“碰瓷”目标,因为外地货车司机一般都急着赶时间送货,在外不想多事,容易得逞。

  惠济区检察院认为,5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会发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在夜间使用机动车辆制造交通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认为,“碰瓷”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采用“加速、急刹车等方式故意碰撞他人驾驶的车辆”的危险手段进行犯罪,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危险性,仍放任该行为的发生,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本着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更为适当。

  但也有律师不同意这个观点,认为“碰瓷”者之所以得手,与对方逆行、违法超车不无关系,为了避免被“碰瓷”,最根本的是要依法驾车,遵守交通法规。因此,以诈骗罪追究“碰瓷”者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实现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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