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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档案查询规定出台始末

2009年09月03日10: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从9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和查询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作出这样的范围调整用意何在?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向记者作了详细说明。


  五大领域外行贿案件频发

  据介绍,2006年1月,最高检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范围规定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5大领域。

  “暂行规定实行以来,查询系统对防控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发挥了积极的警示和威慑效应。”这位负责人说。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贿犯罪的领域也在动态变化,除了5大传统行贿高发领域外,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城市执法、电网改造、能源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多领域行贿案件也频频发生。

  2008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鉴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良好实效、遏制贿赂犯罪的应用价值和广泛的社会需求,我们认为取消行业领域限制的时机已经成熟。”这位负责人表示。

  2009年6月,最高检根据中央的部署要求,在总结3年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扩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和查询范围。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防范犯罪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系统的应用,成本低,作用大,使行贿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自食苦果,客观上也是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弘扬和保护,促进市场竞争的规范有序,彰显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这项工作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查询范围的修改,对国家公职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使之远离贿赂行为,廉洁从政。还可以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行业监管的优势互补和力量整合,形成遏制和防范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贿赂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这位负责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是具有司法监督属性的犯罪防范手段,希望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成功探索和引领,使社会各个方面都能高度重视对不良信息的监测,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监管和及时纠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健康发展。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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