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打官司难,也鉴于庭外调解有着效率高、重和气、易操作等诸多优点,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鼓励律师配合法院促成当事人庭外调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
(9月2日《河南商报》)
虽说河南省颁布的《意见》只是建议性政策,而非强制性规定,但其鼓励私了的目的还是让人感到了一种对法律权威的蒙蔽。
在提倡法治理念的今天,司法机关鼓励私了的做法对当前的法治建设并没有明显促进作用。司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代言人,而法律具有公平、客观、公正、强制等特点,司法机关鼓励私了是在鼓励公民绕开法律诉讼这条常规途径。这对于公民刚形成不久的法律意识无疑具有破坏作用。
运用法律应该是法治社会的一种常态,对于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而言,有了矛盾纠纷,首选的应该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应是私了。国家既然专设司法机关来处理社会矛盾,不仅是国家对司法机关、对法律的信心,而且还是民众对法律公正的一种信赖。鼓励私了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是对司法机关没有信心的表现。
若论务实,私了确实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在法律面前,是没有务实这一说法的。务实与公平公正相比,只是一种小市民的思维模式,追求公平公正要比务实更重要,也更有意义。对到处都在讲人情、讲关系的社会来讲,对于法律知识不是很丰富的中国公民而言,有的当事人怕是要在私了中不知不觉地“被不公正”。如若私了流行,谁保证律师不暗箱操作?谁来保障弱势一方的利益?公民的利益在私了中得不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远比法律诉讼更不务实。
河南省司法机关颁布《意见》意在降低社会的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既然法律程序繁复,法律诉讼周期长、费用大,司法机关为何不致力于法律诉讼程序的改良,使其向私了所具有的优点靠拢呢?鼓励私了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小案例对法院的“骚扰”,但百姓事无小事,岂能以鼓励私了来敷衍呢!
另一方面,公民走法律诉讼之路也并非有碍社会稳定和谐。反向思考一下,若私了没有像法律般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那么,私了反而会制造出新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来。司法机关通过法律途径秉公处理公民诉讼,不但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而且更能安抚民意,让所有公民都有认同感。(彭旭)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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