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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院院长:法官易被舆论质疑与公信力不高有关

2009年09月04日10: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对话背景

  法官铐律师、鸳鸯判决书、先发裁判文书后开庭……今年以来,涉及法院工作问题的报道多次成为舆论热点,媒体评论、网络跟帖认为法院和法官工作不力的不在少数。

  司法公信力不高导致负面报道增多,负面报道增多又会损伤司法公信力。
怎样才能破除这种恶性循环呢?近日,记者与已履新一年零八个月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的对话由此展开。

  本质转换

  从旁听到观察庭审

  记者:在每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当人大代表就法院工作报告按表决器的那一刻,法院院长往往会手心里捏出一把汗。不知道您怎么看这种现象?

  张文显:法院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的赞成率偏低,一方面,说明法院自身存在着人大代表不满意的诸多问题,而另一方面,也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够有着莫大的关联。

  当前,法院公信力不高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也是院长、法官心里最沉重的一块包袱。司法权威不够则是导致法院公信力不高的一个突出原因。

  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是一体的,司法权威并不等于司法强制力。司法权威来源于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和廉洁司法,也就是说,法院的社会声望是通过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的印象和评价所表现出来的。

  记者:在今年吉林省人代会上,吉林高院的工作报告赢得了全场的热烈掌声,人大代表表决赞成率高达91.7%。吉林高院是如何抓住提高法院公信力这个“牛鼻子”的呢?

  张文显:提高法院公信力,必须克服神秘主义审判,加强审判公开和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针对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了解不够等问题,吉林高院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建立了人大代表观察庭审和听证、列席审委会制度。

  记者:过去法院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听证活动的参与称之为“旁听”,与普通群众的旁听一样。我注意到,吉林高院一改这种称谓和观念,您所说的观察庭审与以往的旁听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吗?

  张文显:从“旁听”到“观察”庭审,一个词的改变却实现了本质意义上的转换,人大代表观察庭审活动本身既是深入了解审判工作又是对审判工作的直接监督。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吉林高院邀请人大代表,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法制委委员等列席审委会,请他们在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审理发表意见和评论。

  记者:通过这些直接监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的认识有了什么样的变化?

  张文显:有的案子事实确实很简单,但涉及的问题往往很多,可能会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行业等有关联。通过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法院工作,增添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体验和理解。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经深有感触地对我说,法官判案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当事人息诉服判,真的很不容易。

  规范司法

  瞄准“三长”“三会”和执行

  记者:2009年是吉林高院的审判管理年,您这样做的基本构想是怎样的?

  张文显:我一贯主张,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所以,以审判工作和审判活动为内容的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并构成司法政务管理、司法人事管理和法院其他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审判管理,全面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并且我认为,院长是审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我们之所以将2009年确定为审判管理年,基本构想是,立足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全面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紧紧围绕规范司法行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规范体系、审判管理责任体系、审判管理保障体系。目前,这三个体系已经正式实施。

  记者:您提出,规范司法行为重点是要规范审判长、审判庭庭长、院长(包括副院长)的司法行为,规范审判长联席会议、庭务会议、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行为,规范执行法官、执行处长和执行局长的执行行为,您能详细解释一下吗?

  张文显:规范司法行为是审判管理的重中之重。把立案到执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司法行为都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基本行为理念、行为规范以及监督制约考评机制,特别是针对可能影响审判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并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规范和制约,这是切实解决司法不公、效率低下、司法不廉、野蛮执法等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

  之所以提出规范这些人员、机构的行为,是因为这些机构和人员掌握着审判权、执行权,他们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决定着审判权、执行权是正确行使还是错误行使,决定着审判工作是否公正、高效、权威与和谐。

  记者:从已经发生的一些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很多司法不公、不廉乃至腐败问题,多与法官任意认定案件事实和性质,任意采信证据,随意解释法律等密不可分。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不是应该约束一下?

  张文显:规范司法行为,关键要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管理,最重要的是实行公开审判和审判结果公开,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标准,逐步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袁定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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