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青山)4日起,我省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需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是昨(4)日记者从省检察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据了解,此举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批捕权上提一级后,上级检察院办理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等,多数需要异地进行。对已被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下级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后3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7日内作出是否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不得占用上级检察院的7日审查逮捕时限,确保办案不超期。
此项改革在发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作用的同时,注意克服可能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力度造成的影响。为此,既要审查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又要对一些重大典型、确有逮捕必要的职务犯罪案件实行附条件逮捕;既要坚持下级检察院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又要坚持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拟做不逮捕决定,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保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
侦办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每年将新增130件左右的办案任务,为此,省检察院已决定为侦查监督处暂增编8人,目前已到位两人,同时拟增设侦查监督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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