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我省各地法院司法技术人员聚集林州,召开全省法院司法技术注射死刑工作座谈会,首次集中交流探讨完善这一文明人性化处决罪犯执行方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振民等出席座谈会,听取并回顾总结我省法院当前和过去几年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以来的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与会同志畅所欲言,为下一步在全省法院内全面科学规范制度化推行执行注射死刑,起到了促进推动作用。
洛阳首批试点:我省首例注射死刑
据了解,10年前也就是1999年,洛阳市成为我国我省首批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试点省辖市。当年,洛阳市中级法院在该市成功实施了注射死刑执行第一人。2000年,焦作市中级法院、平顶山中级法院也相继开始采用这一更文明、更人性化处决犯人的执行方式。此举随即在我省各地市中级法院得以基本采用。
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全国(全省)法院系统范围内推行注射执行死刑工作,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各地均须采取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工作开展以来,时至今日已近10年的时间,但各省辖市中级法院在注射执行死刑实际工作中,从注射执行死刑的主体到实体,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可实际参照执行的指导操作程序和办法标准。
建言献策:全面规范推行注射死刑
全省18个省辖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的负责同志,分别就各地开展注射死刑工作以来的经验和问题,建议在“明确确认执行注射人员的主体资格、操作程序、技术性规范性指导意见以及法警、法医工作人员的培训,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和提高注射死刑效率、处置吸毒人员等特殊意外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
孙振民说,省法院要在注射执行死刑人员的程序和实体上下发明确的指导标准意见,加强对法警、法院注射工作人员的定期培训,加强协调,提高效率,不断总结注射执行死刑的经验,在执行中不断提升、改进和完善,确保注射执行死刑工作的更加规范科学制度化。
执行死刑对比:注射死刑方式将成大方向
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而注射死刑执行将成为我国发展的大方向。目前执行注射死刑的方式一种为车载方式,一种是在固定刑场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以注射方式或枪决方式执行死刑,在死刑布告的表述方式上亦有区别:“枪决方式”的表述为“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注射方式”为“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最终采取何种方式,由执行法院视情况而定,罪犯无权选择采用枪决还是注射。
注射死刑的人性化还体现在注射的麻醉药品、顾及到罪犯及其家属的尊严心理等细节环节上。据省法院司法技术人员介绍,在较早注射药液选用上是用毒药还是麻醉药问题上,我国最终选用了麻醉及致死药物注射死刑的药品,通过静脉注射,麻醉心脏,使死刑犯迅速陷入昏迷直至没有痛苦的感觉,数十秒内就能得到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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