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不判二审先答辩 省法院首倡量刑答辩审理死刑案制度,给死刑嫌疑人一个说话的机会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李宾宾
本报讯 尽管冤错案件出现的概率极小,但一旦出现,摧毁的就是一个幸福的家庭。
给死刑嫌疑人说话机会我省向前迈出一大步
俗话说“人命关天”。长久以来,人民法院对这个“最重的刑罚”的核准一直慎之又慎。而我省出台《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后,这种慎重将又往前迈出一步。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告诉记者,此项新举措是为深入贯彻人民法院第3个5年改革纲要精神,积极探索尝试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目的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确保阳光审判,进一步促进判决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此制度将先在省高院刑三庭试运行,待时机成熟后将在全省法院推广。给死刑嫌疑人一个辩护的机会,虽然只是多了一个开庭辩论程序,但我省在避免冤假错案方面又迈出了一大步。
从“只审卷宗不见人”到“面对面充分辩护”
据了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后,绝大多数都会上诉。死刑二审公开审理,对一审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来说,到底获得了什么样的权利保障?
省法院刑三庭庭长程慎生介绍,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是否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过去在接到上诉后,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经过案卷审查,到看守所对被告人针对案情重点进行提审,判决结果则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只审卷宗不审人”的不开庭审理,使得被告方缺乏与二审法官、证人等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律师也缺乏当庭辩护的机会,不利于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不利于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一个公道的司法体系,会致力于厘定和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与利益,尤其是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权。给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被告人辩护权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这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
让每一个生命不因错判而错误终结
我们所尝试的“量刑答辩”,是指在死刑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控方、辩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其建议或请求的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期或刑期范围进行辩论的一项诉讼活动。此制度将先在省高院刑三庭试行,省高院刑三庭今后开庭审理的全部死刑二审案件,除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以外,原则上均应进行量刑答辩。
程庭长说,量刑答辩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辩论后,进入量刑辩论环节。辩论时,一般应由控方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然后由辩方针对上述建议进行答辩,并提出辩方认为合理的量刑请求。各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案情,对一审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和看法,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具体量刑建议或请求,并阐明理由。在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也可以放弃量刑建议或请求权,也可以对原告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或请求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修正,但最多不得超过二次。根据辩论的具体情况,主审法官应组织各方在法庭上进行充分的辩论。
程慎生庭长强调说,对于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在辩论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和请求,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参考,合议庭在评议时将予以高度重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处以刑罚。此外,对案件进行宣判时,对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量刑建议、请求或意见,人民法院将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并详细论述采纳与否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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