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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16岁少女遭同事强奸案:18岁男子被判入狱4年

2009年09月08日09:2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吉野家强奸少女案,首被告何嘉杰强奸罪成判囚4年。(图片来源:文汇报)

  中新网9月8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快餐连锁店吉野家兼职女职员被强奸,片段在网上流传事件轰动一时,案中裁定强奸罪成的被告,7日被判囚4年。

  法官判刑时表示,由手机拍摄的片段可见,女事主明显不同意,及多次表示痛楚,但被告没有理会,即使两人有男女朋友关系,但不代表被告可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法官又指,被告犯案时未成年,思想不成熟,对性的态度有偏差,需要学习尊重他人意愿。


  警方科技罪案组高级督察缪浩明指出,对于网上发布片段的人士现时没有资料,警方会继续追查。缪呼吁市民若在网上发现罪行,应向警方举报,警方也会注意是否有网上罪行,即使未接举报,仍会主动调查。

  首被告何嘉杰(18岁)早前被裁定在去年4至5月间,在沙田某吉野家分店内强奸女事主X。至于同案的次被告马浩芹(17岁)和第二被告李孝忠(18岁),早前被裁定协助及教唆强奸,及作出倾向妨碍司法公正两罪罪脱。但法官痛斥已脱罪的两名被告拍下强奸过程,行为可耻。

  何透过大律师求情时承认,自己以往贪玩、只求吃喝玩乐,与家人关系不佳,然而,事件后已大有改善,不断写信给家人,也要兄长把书本送入监房自修,家人也支持被告,为他亲撰求情信。

  大律师又指,X所受的创伤不算很严重,可继续上学和工作。但法官却不同意,指女事主采取鸵鸟政策,期望时间冲淡事件,实际上有中度抑郁,自我形象低,对异性失去信心,影响日后与异性交往。

  法官斥责被告对性的态度有偏差,以为只要X喜欢自己,以及性格开放,便可未经对方同意与她性交,劝被告要学习尊重他人意见,不可只懂发泄私欲。而从片段可见,X多次表明不愿意性交,及感到痛楚,被告却继续性交,甚至口供中反指女事主呻吟,反映他没有顾及对方感受,只顾自己,并在他人面前强奸女事主。

  法官形容案件特别,由于女事主的态度正常情况下无人得知,第三被告用手机拍摄,并传送给同事,最终片段在网上流传。法官认为4年监禁可反映被告的刑责,强调自己也为人母,明白被告父母爱惜子女,但父母的求情非减刑理由。此外,虽然同案另两名被告已脱罪,但法官在讨论讼费时仍斥责他们。她指X已表明不愿被拍摄,但第三被告用手机拍摄短片行为可耻。

  李不但没有删除,甚至传送给不在场的同事,进一步侵犯X的隐私。同时,次被告也没有要求第三被告删除短片。法官拒绝他们的讼费申请。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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