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孙伟铭 |
佛山黎景全 |
孙伟铭当庭大哭 新华社图 |
致4死1伤
四川孙伟铭
一审:死刑
二审:无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驾酿祸的孙伟铭免于极刑。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情类似的黎景全醉驾案以同样的定罪量刑作出重审判决。
孙伟铭案二审地点还是在四川省高院第三审判庭。昨日8时5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
新证据没采纳 律师难释怀
“我们很遗憾。”孙伟铭的辩护律师之一、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对本报记者说。此前,陈红及另一名辩护律师施杰均表示,希望二审能够改变定罪。对于他们好不容易发现的新证据没有被采纳,陈红明显难以释怀。“对于逃逸这一关键问题,法院始终没有查清楚。”陈红表示,判决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并未出现逃逸的字样,而在后面的说理部分,却又认为孙伟铭是追尾后逃逸。至于孙家可能会申诉,陈红说,这是孙家自己的决定,她作为律师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
最高法院释疑:
两醉驾案量刑适当
最高法院提出,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有关问题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此前,许多人质疑孙伟铭案是“拿钱买命”。最高法院指出,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该案审判长王静宏事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改变量刑最重要的因素还不是谅解书,而是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区别。
最高法院提出,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同时,最高法院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维持一审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判决书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
本案中,孙伟铭购置汽车后,未经正规驾驶培训长期无证驾驶车辆,并多次违章。二审判决认为,在本次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孙伟铭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以致又违章跨越道路黄色双实线,冲撞多辆车辆,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
事实表明,孙伟铭对其本次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完全能够预见,但完全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间无任何避免的措施,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规定,应以该罪定罪。
撤销一审量刑
从轻处罚 改判无期徒刑
终审法院认为,孙伟铭无证、醉酒、超限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危险驾驶,致4死1伤,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应依法严惩。但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与驾车撞击车辆、行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 犯罪有所不同,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其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其真诚悔罪,并通过亲属尽其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衡量,孙伟铭尚不属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予极刑的罪犯。
家属反应:
孙父病床上
大吼不公平
宣判后,怀有身孕的孙伟铭之妹孙小媚表现激动,称从二审庭审到判决只有几天时间,她希望法官多还原当时的背景,多花点时间研究一下当时的影像资料。
父亲孙林昨日的第一反应是大吼:“不公平,应该判有期徒刑。”对于要不要申诉,孙林称,现在自己还躺在床上,是不是申诉他还是要考虑一下,并赶走了病房里的记者,表示再也不接受采访了。
受害者家属
基本接受
昨日12时许,记者拨通了张志宇的电话,他显得有些疲惫:“我现在放松了。对于我来说,这件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他告诉记者,与一审判决后一样,他在二审判决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拜祭父母,将判决结果“告诉”他们。金宇航也平静地接受了宣判。但他表示,对孙伟铭的恨不会改变。
韩思杰的母亲代玉秀在车祸中受了重伤,至今神志不清。自始至终,韩思杰和父亲韩常进对于孙家给了极大的宽容。韩思杰非常同情孙林,一直希望孙伟铭可以不被判死。
致2死1伤
佛山黎景全
终审:死刑
改判:无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6年9月16日,42岁的黎景全在佛山醉驾,致2死1伤。佛山警方以交通肇事罪拘捕黎景全,检方改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2007年2月,佛山中院一审判处黎景全死刑,随后广东省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报最高法死刑核准。后最高法发回重审,昨日,广东省高院改判黎景全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佛山地区读者详见佛山杂志
记者观察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死刑适用于怎样的人?孙伟铭案引发了大众的思考。尽管至今为止,仍有众多义愤者设身处地地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坚持认为孙伟铭应该“偿命”,并不能容忍“赔钱免死”,但我们也看到,孙家的倾力赔偿和真诚道歉也确确实实换来了受害者家属的立场软化。孙伟铭不必偿命,这一结果不仅为受害者家属所基本接受,也得到了越来越高比例的社会公众的理性认同。义愤的归义愤,法律的归法律。
最值得庆慰的是,孙伟铭案的另一个判决之外的结果就是促成了对醉酒驾车犯罪的统一法律适用。严惩醉驾,自此有了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本报记者刘晓星、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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