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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房东被房客激怒火烧自家四百年古宅获刑3年

2009年09月10日17:0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宁波9月10日电 (见习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罗小米北检)浙江省宁波市慈城镇一名男子刘某因琐事与租住自己房屋的房客发生争吵,为了泄愤竟点燃窗帘欲烧掉自家400多年历史的古民宅。9月9日上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刘某是宁波慈城镇人,今年22岁,高中毕业后闲赋在家。父亲在余姚干活,平常他就一个人在家,家里的房子是建于明末清初的二层古民宅,已有400多年历史,周围也都是这样砖木结构的老房子,大概有20多户。今年5月底,他将房子的一楼出租给了一对做夜宵生意的小夫妻周某(男)和曾某(女)。

  2009年6月15日凌晨3点左右,刘某在家睡觉,被租住在一楼的周某和曾某的讲话声吵醒。他非常气愤,跑下楼去与他们理论。男房客周某见了房东非但没有一点歉意,反而辩解说“签了合同交了钱,我想干嘛就干嘛”等话语。

  刘某听了更加恼火,双方开始争吵起来。“有本事你把自家房子烧掉好了。”周某在争吵时,随口说了一句。不料,房东刘某一下被激怒了,竟拿出打火机,点燃了一楼房客房间的窗帘,又跑到厨房拿来打火机油,洒在窗帘上,火势一下旺了起来。幸亏女房客曾某和邻居们用脸盆从厨房接来水及时将火扑灭,才避免了大火的发生。

  2009年8月,江北检察院以放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认为虽然小刘烧的是自家的房子,但他的冲动行为已经对周围房屋和居民的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刘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以放火罪处罚。

  9日,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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