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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出租房违规 群租房须拆除隔断恢复原状

2009年09月11日09:3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八部门联合整治出租房违法违规行为

  群租房须拆除隔断恢复原状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市规划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出租人将房屋隔成若干居室对外出租的,应当拆除隔断,恢复原状。


  群租房内隔断必须拆除

  《通告》指出,禁止违法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房屋出租人违法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将房屋隔成若干居室对外出租的,应当拆除隔断,恢复原状。

  《通告》还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房屋建设和施工。禁止在宅基地、农村集体用地、公共绿地、市政用地等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房屋的,自行承担拆除损失。

  严禁违法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对存在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隐患的出租房屋,应当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火灾隐患等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出租房屋,应立即停止出租。因违反房屋租赁有关规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房7日内房主须登记

  《通告》要求,房屋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承租人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非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房屋出租人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应当督促承租人办理相关证件,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通告强调,对房屋出租人、承租人违反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50个重点地区宣传到户

  近期,通告将在全市违法建设和出租房屋较多的地区集中张贴和宣传。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市级挂账整治督办50个重点村(点)违法建设和出租房屋较为集中的地区,通告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国庆前,《通告》还要全部发放宣传到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记者侯莎莎)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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