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11日消息 据台媒“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家4大案台北地方法院今日一审宣判,14名被告中,唯一免刑的就是陈水扁家前帐房陈镇慧,但是她必须与陈水扁等人共同摊还犯罪所得约新台币1亿元(新台币,下同)。
虽然陈镇慧有5项罪名成立,但因其深具悔意,并全力协助厘清案情,且又是遵照指示办事,因此合议庭决议对她判予免刑,但由于陈镇慧是共犯,须追缴犯罪所得。
法院判决书指出,陈镇慧因长久受雇于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感念陈水扁的知遇之恩,所以配合2人需求、指示而犯罪。合议庭认为,公务费案遭侵占、诈领的钱,都用于陈水扁、吴淑珍及其家人,无法认定陈镇慧有任何不法所得。
合议庭认为,陈镇慧于侦查、审理时,已将制作的支出明细表及收支总表大致交代清楚,有助厘清全案始末,让本件重大贪污轮廓得以呈现、真相可以重见天日,让陈水扁、吴淑珍等人的犯罪得以明朗,对杜绝公务员贪污犯罪的贡献重大。
由于台特侦组检察官当庭向合议庭请求,陈镇慧所犯各罪都可以依污点证人相关规定让她免除其刑,因此陈镇慧获得免刑。
不过,合议庭认为,由于陈镇慧在公务费案中,被认定为贪污共犯,虽然她没有因而得利,但是也必须共同分摊、追缴犯罪所得。因此,虽然陈镇慧获得免刑,但还是必须与陈水扁、吴淑珍、前陈水扁办公室副秘书长马永成、前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共同缴回犯罪所得近1亿元。(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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