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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经业主集体决定自管物业合法 开发商被判交纳物业费

2009年09月14日09:2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9月1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张敏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业主委员会向开发商索要物业费的案件。法院认定业委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授权负责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判决开发商应支付物业费及利息。


  位于海淀区的品阁小区属于独栋小区,小区楼体地下一层及底商一至三层为开发商北京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留。2005年9月,前期物业公司因与立业公司发生矛盾突然撤离,致使小区陷入混乱。之后,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从2006年1月起,品阁小区改为业主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由业委会自聘物业人员进行管理。但是,立业公司作为业主之一,始终不向业委会交纳物业费。为此,业委会告到法院,要求立业公司交纳2007、2008年度物业费共27.7万余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庭审中,业委会是否能够独立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享有自治权。据此,法院判决立业公司向品阁业委会支付两年物业服务费27.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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