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云南省高院、司法厅和商务厅共同颁布了《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法院适用鉴定结论的中立、公正地位,尤其是促进和加速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形成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明确了法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委托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这完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的精神。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确立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注册登记、编制名册和向社会公告的管理制度。法院的内设司法鉴定机构撤销后,对司法鉴定机构仍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名册,形成了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上的“册中册”以及“三大类”以外鉴定机构的“册外册”。这种“两套名册”管理体制不仅导致了登记管理工作的重复和浪费,而且导致有些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进入法院名册而贿赂法官,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问题。“册中册”、“册外册”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法院的声誉和权威,而且冲击了正常的司法鉴定秩序,妨碍了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形成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云南省的规定有利于预防上述问题的出现。
其次,针对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鉴定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该规定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外,还要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通报。这种机制真正使法院在司法鉴定问题上回到了诉讼规范的轨道上,而且对鉴定质量低或者存在问题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构成实质性的督促作用,更有利于司法鉴定质量的提高和为法院提供优质的鉴定服务。
再次,这一规定的亮点在于通过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相分离的制度安排,在对外委托中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为主,随机选择为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方式,充分体现了权利保障的诉讼本质,也是“权力型的司法鉴定观念”向“权利型的司法鉴定观念”的转变。云南省出台的规定不仅有利于鉴定委托的程序公正,也可以避免因鉴定委托机制不合理造成案件久鉴不决。
云南省高院、司法厅、商务厅的规定尽管不是一项创新性的制度改革,但在打破权力固有的惯性方面、解决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路径上,特别是维护和推进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尽快形成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值得有关方面深思和借鉴。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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