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深圳9月15日电(记者陈文)深圳市政府新闻办9月15日对外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于9月2日正式颁布,并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旨在构建透明政府,实现信息公开,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政府的合法权益,促进舆论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办法》率先对新闻发布工作实施“问责”机制。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市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积极通过指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在场媒体介绍市领导活动的基本情况,披露重要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
行政机关以新闻发布方式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常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二)社会热点:对新闻媒体及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社会热点的事实确认、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信息;
(三)突发公共事件: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政府立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四)重要预警信息:包括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政府将采取的公共管制措施等可能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
(五)重大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主办承办的社会文化、经贸交流、体育竞赛、会展论坛等大型活动的相关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的事项的及时回应;
(七)其它需要对外披露、介绍的情况以及市、区政府授权发布的新闻。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的机关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发布新闻,而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行政、外事、舆论等渠道或方式予以澄清、交涉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办法》附则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宣柱锡主持此间的新闻发布会。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苏会军,深圳市监察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原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黎军等就《深圳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有关内容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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