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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试点传统道德解纠纷 有威望群众任“法官”

2009年09月17日03:3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老城区司法局建立的社会法庭在调解纠纷。


  河南试点设立“社会法庭”

  用传统道德解决民间纠纷 让有威望群众担任“法官”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社会法庭”负责人张永生在当地是个名人,他负责的须水“社会法庭”自今年5月17日挂牌成立以来,30名“社会法官”共受理纠纷150起。因为到“社会法庭”“说事不收钱”,当地老百姓普遍欢迎。

  今年4月,河南省在全国率先开展“社会法庭”试点。截至8月31日,全省18个省辖市基层乡镇已建立“社会法庭”167家,选任“社会法官”3339名,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11起。

“现在‘社会法庭’起的作用非常大,有不少群众产生纠纷后,开始主动找‘社会法庭’、‘社会法官’处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

  不收费最快捷最便利

  日前,唐河县东王集乡新村“社会法庭”挂牌成立,3天后就成功调处一起两户移民间的房产纠纷。事后,两户移民逢人便讲:“不上法庭,不打官司,民间‘法官’也一样解决问题。”

  “社会法庭”,指利用群众自治的力量,由具有一定威望的普通群众依照乡规民约、风俗人情、传统道德来解决民间纠纷。因为“社会法庭”以简便、经济、快捷方式调处纠纷,减轻了群众负担,得到当地群众的信任并逐渐被接受。在“社会法庭”所在地,“有事找‘社会法庭’”的观念渐渐深入人心。

  前不久,部分来自首都高校的专家学者专程到河南省基层乡镇考察“社会法庭”试点工作,他们将“社会法庭”的优势概括为“四最”和“四不”:“四最”即最快捷、最便利、最便民、最低成本;“四不”即不收费、不结怨、不繁琐、不上公堂。专家一致认为“社会法庭”值得大力推广。

  不让群众跑冤枉路

  “社会法庭”以自己独有的优势,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但在试点运行中,有的“社会法庭”自觉不自觉变成了“山寨法庭”,突出了纠纷双方的对抗性和司法程序性要求,偏离了“社会法庭”“柔和”、“平和”、“融合”的社会属性,偏离了建立初衷。此外,试点运行中“社会法庭”的经费来源、调处规范及“社会法官”选任办法等各地都不尽相同。对此,河南省法院要求各地试点在从实践出发,在大力创新推进的同时,也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统一规范。

  针对河南省“社会法庭”试点运行5个月的情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全省各级法院对当地“社会法庭”的推动原则是:“推动有力,但不包办;指导及时,但不领导;协调到位,但不推卸”,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通过对社会力量的有效组织,把“社会法庭”建成当地群众“烦恼的倾诉场所,说理的公正场所,维权的温馨家园”,让群众尽量不跑冤枉路、不花钱就能实现纠纷的有效解决。

  (据《河南日报》报道)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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