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义务教育法》颁布 1986 九年义务教育开始实施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 柳斌 “实施义务教育”是在“文革”后拨乱反正中逐步提出的。上世纪80年代,随着小学教育的逐步普及,开始酝酿实施义务教育。小平同志自告奋勇当教育的后勤部长,明确提出“早出人才,快出人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快发展教育”。他指出,我国人口众多,如果人口素质低,就成了沉重的包袱;人口素质高,可以转化为巨大优势。1983年,小平同志为景山学校题词“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教育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邓小平同志的推动下,1982年,“普及小学教育”被列入新修订的《宪法》,1985年5月,“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被明确写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中。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文革”后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为有效推动这些目标的实现,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后,国务院决定撤销原教育部,组建国家教委。我就是那年从江西省副省长岗位上调到国家教委任副主任,分管基础教育等项工作,上任后接受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起草《义务教育法》。
我当时担任《义务教育法》起草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起草新中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年限问题。当时有人提出按照国家的财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要求太高,财政负担不起。但是持这种意见的人不多,因为“文革”前已经提出了普及小学教育,1982年教育部就发布了普及小学教育的文件。最后在党中央的决策下,《义务教育法》还是决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关于义务教育是否免费,则成为整个《义务教育法》起草、制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当时也曾考虑过实行免费教育,但是考虑到当时国家财政状况和教育的规模,最后决定只免收学费,不免杂费。
在制定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时,遵循的原则是“宜粗不宜细”,先将指导思想、经费投入、教育管理体制、课程教材、办学条件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最主要的原则确定下来,因此,最初的《义务教育法》只有18条。1986年4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从起草到通过不到一年时间,虽然只有18条,但其对教育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以下几方面对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在教育体制上,把办基础教育的权力下放给各级政府,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这一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办义务教育的积极性。第二,动员群众参与,建立以政府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使义务教育经费不断增长,特别是广大农民兴起了“兴学重教”的热潮,使学校校舍等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第三,采取多项措施提高教师的素质和待遇。1985年11月,国家教委召开全国教师工作会议,各省普遍反映教师队伍存在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经过采取提高教师工资标准10%,建立教师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开展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评定、解决教师住房等一系列措施,使教师队伍达到了数量适需、质量提高、队伍稳定的历史新阶段。第四,加强教育立法,加强执法监督,特别是建立督学制度,使义务教育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正是由于《义务教育法》的有效落实,从1985年到2000年的15年时间里,我国的义务教育出现了超常规的发展局面,用比较短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或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到2001年,全民受教育水平由1985年以前的人均4.3年提高到人均8.1年。2000年,全国十多个省实现全省“普九”,70%以上的县实现全县“普九”的目标。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了“两基”的目标。(记者梁杰整理)
链接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这是我国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基础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该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凡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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