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在亦庄中学上初三的小雨,暑假开学后一直呆在家中。小雨父亲称,孩子是借读生,因期末考试多门不及格,亦庄中学要求签协议,如成绩依然很差将对其劝退。对此,亦庄中学表示,学校教育资源紧张时可以不和借读生续签协议,这不算劝退。
到底算不算劝退并不重要,如果签订协议成绩依然很差,小雨或许将面临从亦庄中学退学的事实,果真如此,将是一种变相的劝退。亦庄中学认为北京市的学生不可以被劝退,但对借读生没有规定;若学校教育资源紧张,就可以行使自主权——这本身即存在双重悖论。
其一,学校教育资源紧张与否的时间,与小雨签订协议后成绩若依然很差,不存在必然关联,并非说小雨成绩若依然很差时,学校教育资源就一定很紧张,所谓教育资源紧张不过是一种“劝退”的借口而已。
其二,所谓对借读生没有规定,学校可以行使自主权,更像是一种虚张声势。《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依此来看,对借读生不只有规定,而且还是法律规定;学校不只不可以行使自主权,在这方面根本就没有自主权。若“劝退”的话,即涉嫌违法。
进一步看,亦庄中学在校内学生中划分北京学生和借读生,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做法。当然,借读生在北京的一些中小学校中,是现实存在的,但是存在却未必就合理合法。依然按照《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考量,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中小学,与户籍儿童、少年就读是平等的。在法律语境下,只有提供平等教育的义务,而没有“借读生”的概念。换言之,国家实施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只要是适龄的儿童和少年,理论上在哪里就读都不存在“借读”的定性。
以此来看,亦庄中学从划分本市生和借读生开始,即进入了一个错误的轨道,在这条轨道上继续发生的签订协议、行使自主权“劝退”,则是错上加错。问题在于,这种做法并非亦庄中学“首创”,在其他地方的一些学校也存在诸多类似现象。本质上,这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教育上的纠缠不清。注重效率、兼顾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法则,但并非是整个社会所有领域的法则。在教育问题上,应该是注重公平、兼顾效率,惟其如此,才能解决社会“夹心层”子女就学难的问题。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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