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6日讯记者李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日由国务院公布。条例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首要任务是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损失扩大。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给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自1998年至2008年,在我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实践中,由于缺少明确的船舶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制度,对确定事故责任,处理损害赔偿等事宜造成不利影响。
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赔偿限额依照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执行。但是,船舶载运的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除1000总吨以下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目前,我国进口原油90%以上通过海上运输,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较大。条例规定,在我国管辖水域接收海上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的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该基金由有关行政机关和主要货主组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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