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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否认大病险涨价 称保险公司借此促销不妥

2009年09月17日16:2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晚报

  大病险涨价是误导

  保监会:涨价促销不妥  

  本报讯(记者傅洋)“快买一份重疾险吧,新保险法出来后就该涨价了。”近日,不少保险营销员都以实施新保险法后产品会涨价为由,大力促销老款保险产品。

而昨天,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当前个别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法生效后将涨价”进行产品推销,这种做法不妥。

  保险公司不宜涨价平抑成本

  从今年初开始,由“利率倒挂”的亏损、再保险费率上升,加上新《保险法》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等,涨价的传言一波接一波。特别是临近“十一”新保险法将要实施之际。很多营销员更是加大了推销力度,一再对消费者信誓旦旦表示,新办重疾险产品肯定涨价。理由不言而喻,“不可抗辩”条款加大了保险公司责任,风险加大了。此外,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保险公司成本必然加大,因此会通过提高保费转嫁平抑成本。

  对此,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昨天表示:修改保险法是为了更加保护投保人的权益。个别保险公司利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间隙,用涨价误导消费者是不妥当的。保险公司应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降低成本、堵塞漏洞来提升服务水平来适应新保险法规定。而不是要把相关增加对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增加价格平抑成本。如果有保险公司将增加的条款责任转移到价格上,保监会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管理。

  百姓不宜因“涨价”而投保

  那么,市民新法实施前仅剩的十几天内,该不该抢一份旧款保险?保险理财专家建议,不同的产品没有可比性,但消费者首先要从保障角度来考虑购买需求,不能将“停售”、“涨价”等作为投保的前提。一家保险公司也表示,新法实施后,一些保险产品保障范围会扩大,对权益的保障也会增加,即使是涨价对应的保障已经增加。

  记者还了解到,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增设了国际通行的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许多消费者关心,实施新法后,长期老保单能否享受不可抗辩的待遇?

  老保单有望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对于老保单如果接轨新保险法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将会出台司法解释。据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业内形成基本共识是,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但保险合同效力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将以10月1日作为一个原点。无论老保险合同经过了多长时间,如果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保险公司要受到“不可抗辩”条款制约,不得以投保没有如实告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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