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9-18 03:58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我国今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针对近期社会公众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会不会引起保险产品涨价的担忧,数位保险界业内人士日前纷纷表态,新法的实施并不会促使保险产品大幅调价。
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对保险行业及社会公众将产生什么影响?
新法实施不是涨价理由 16日在京举办的“新保险法与社会公众”论坛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助理楼龙翔表示,虽然之前有部分公众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将促使保险公司调高产品价格,但由于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一般需要两年时间才能产生,所以保险公司并不会在没有参考数据的情况下主观地调整产品价格。
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涂开元认为,新保险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对于理赔服务有具体的要求和时间上的具体限制,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将提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水准。
本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新保险法,为什么反被误读成“涨价”了呢?一位知名理财专家表示,目前公众在买保险产品时缺乏专业的认识,而保险公司也并没有对本公司销售人员进行合格的专业培训,导致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了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新法真正旨意是加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 保险法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的这次修改,是我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我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此次我国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产寿险产品“废改立”接近尾声 为贯彻落实好新保险法,保监会已指导保险行业对目前市场上几千、上万款产寿险产品进行了“废、改、立”工作,目前相关工作已近尾声。
据了解,几乎所有产寿险产品都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责任除外条款、保险金申请条款、保险金给付条款、宽限期/催告期条款、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条款、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等的升级改造。对于此次升级改造工作,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均按照新保险法的精神,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出发进行了行业规范。
针对公众普遍关心的“10月1日以前签发的老保单如何与新保险法进行衔接”的问题,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向媒体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那些保险期限较长的老保单主要是寿险保单适用新法,将会给出一个过渡期,预计相关司法解释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后将会尽快出台。(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毛晓梅 李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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