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彭跃东)眼下,全市供热企业正在收取采暖费。为明确政策,便于交费,9月18日,沈阳市供热办正式公布《关于对住户改动供热设施和供热公司收取滞纳金等问题的解释意见》。据了解,供热企业不得擅自收取采暖费滞纳金,私拆乱改供热设施拒不整改的将被停止供热。
《意见》提出,供热企业首先要对供热用户履行告知供热收费时间的义务。在热用户没有按期交费的情况下,供热单位如果欲收取滞纳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供热单位与用户必须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对没有正式签订供热合同或在供热合同中没有约定采暖费滞纳金事项的,不能收取采暖费滞纳金;二是用户对合同中约定收取滞纳金的标准有异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的标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对于有些热用户因为自行改动原有的供热设施,导致出现严重影响自己和相邻热用户供热质量的,供热企业要向其提出书面整改的通知并给予整改的时间,对于不执行整改措施且仍严重影响自己和相邻用户供热效果的,供热企业可与其解除供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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