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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保条例实施细则:异地就医符合条件可报销

2009年09月19日12:4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海口9月19日消息(记者朱永)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46分报道,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近日出台,新的实施细则对海南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缴费年限、支付待遇、定点医疗机构行为、异地支付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异地就医符合条件的可以报销是规定当中的引人注目的条款。


  根据细则,异地就医有三种:第一,是指参保所在地外,居住6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公派3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经分保所在的社会保险分办机构,办理报批手续以后,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支付;

  第二,参保人需转异地就诊的,应当由转出地点医疗机构提出保险建议,经社会保险监办机构核准,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未经核准的由本人自付,社会保险监办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转诊费用纳入建议转诊医院的总额已付标准,或者由建议转诊医院承担适当比例的转诊医疗费用;

  第三,在出差休假期间,参保人因急性病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可以按条例办法支付。

  实施细则中有一些新的规定:第一,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手续,在就业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监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以后,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第二,单位的缴费率由原来的6%调整到现在的7%。根据细则规定,在省本级参保的用人单位,单位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7%,从2010年起1月1日执行。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仍按本单位从业员工总额的6%交纳。

  第三,退休人员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实施细则规定,2009年1月1日前,因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正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和享受社会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他们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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