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治理与干部政绩“挂钩”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水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项目指标和综合指标等。省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办法》指出,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刘纯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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