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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谈打黑除恶(图)

2009年09月22日19:1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远程访谈照片

  编者按:2009年9月22日16:0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晨做客强国论坛,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访谈摘要:

  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
这是一个杀手锏。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

  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访谈正文:

  王晨: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能够通过人民网与各位关心和支持湖北法院的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我感到非常荣幸,也非常愿意对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回答,在此,我谨代表湖北法院广大法官向各位网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寒碧]:院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湖北法院打黑斗争的基本情况吧。

  王晨:湖北法院从2006年8月开展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最高法院领导下,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依法严惩黑恶犯罪,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根据我们统计,从2006年2月到2009年6月,我们一共判决了涉黑犯罪案件75件,811人,妥善处理了5批15起各方关注、影响重大的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恶犯罪大案要案,128名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重刑的比较高,达到39.88%。其中,对37名罪行极其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骨干分子判处了无期徒刑,死缓乃至死刑。通过严厉打击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了黑恶犯罪的蔓延,在我们全省各级政法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目前湖北的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增强,这是我们2006年召开会议以来,湖北省法院系统打击黑恶犯罪势力的基本情况。

  [纯情小牛牛]:在审判中,你们怎么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的界限?

  王晨: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因为我们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在乎打多打少,关键是要打准。这个准,就是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我们绝不手软。另外一个方面,也不能够对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条件的我们也把它上纲,扩大打击范围。打得准确的话,要把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区别开来。我们在工作当中是这样把握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个是组织,第二经济基础,第三都市犯罪,第四在一些地区形成了一些欺行霸市、控制一方。从组织机构上来讲,一般来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它的组织性应该是比较明显的,内部成员的分工、主要骨干人员的相对固定,分工比较明确,并且内部还有一些他们自己的帮规或者是内部的管理规定。这样才能能够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组织比较松散,有事就来参加,没事的时候就回家各干各的事,这就是恶势力犯罪。这是第一个特征。

  第二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犯罪的目的主要是追求经济利益,然后用犯罪所得的财产,作为犯罪组织运营、支撑下去的经济基础。恶势力犯罪就不一样,它也可能去通过犯罪得到钱,另外一个方面,它还有其他的犯罪目的。违法犯罪的目的有多样性。这是黑社会势力和恶势力的一个区别。

  第三,在危害程度上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要在这个地方长期地存在,而且给老百姓心理造成很大的压力,控制一方,对社会危害性很大,对老百姓的心理形成很大的压力。恶势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就要比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对轻得多,我们是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区别的。

  [一天一地一广仔]:请问嘉宾,重庆方面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打黑形式,你们作为一个省的法院系统,如何进行打黑除恶?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个很大的重要的特点,就是在当地涉案人员多,违法犯罪多,次数多。所以,我们要打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话,它肯定生活在社会基层里面,由于它这个特点,盘根错节地在我们每一个社会的环节里面,如果仅仅依靠基层打黑除恶,力度是非常有限的,这就需要我们全省联动,加强组织领导。我们省里就有一个规定,如果对于公安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要否掉的话,必须要和当地政法部门沟通,同时,也要报我们省法院。全省联动起来了,对下面打黑除恶是一个监督作用,同时也是一个支撑,支持他们。所以,层层联动,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非常必要的。

  [xzjuli]:请问王院,在打黑除恶中,民众要协助和注意什么?

  王晨: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当地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对老百姓形成了心理压力。我们打的过程中感到,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老百姓不敢站出来作证,对我们还是不太信任,怕将来进行报复。这是普遍的一种心理。真正到了后期,看到我们政法机关严格、严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很多老百姓还是愿意站出来给我们作证,因为没有证据,我们就没有办法判案。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做老百姓的工作,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积极配合我们,支持我们调查取证,这就是我们在工作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

  [我爱巧克力]:嘉宾,去年全国打黑办曾邀请湖北高院介绍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经验,能给咱说说你们的经验吗?

  王晨:我刚才前面讲了,2006年全国召开了打黑除恶电视电话会议以后,对于我们这项工作要常抓不懈。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确确实实,我们还是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觉得,要稳、准、稳地打击,有效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一定要有力。从横向来讲,在党委的领导下,公检法要密切配合。从纵向来讲,我们省、市、县三级一定要联动,一定要配合。从我们一个单位内部来讲,必须要责任到人,要有人来抓。所以,我们就强调各级法院对于涉黑案子,一把手要亲自抓,选调精兵强将,对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不能作为一般的犯罪来看,我们强调责任到人,这是非常重要的经验。

  第二个经验,明确打击重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只有这一个罪名,但是它的犯罪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一个时期,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那一个时期,那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在这个地区,这一类犯罪比较特殊,到了另外一个地区,可能另外一种犯罪比较特殊。我们提出什么案件特殊就打击什么案件,这也不是全省一把抓,不是没有的也打,有的就放过了。

  黑社会组织一般都是十几个人、二十几个人、三十几个人,很多人参加,我们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也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大家都是一碗水端平。重点是组织者、指挥者,也就是首要分子。因为他们,才在他们周围聚集了一帮人,其他人都是娄罗,都是当跑腿的,危害程度来说,首要分子是最严重的。所以,我们打击的重点,对首要分子坚决打击,对一般参加人,我们按照正常的依法处理。

  第三个经验,严格依法办案。不是黑社会的,你把它作为黑社会来打,是黑社会的,你又把它放过了,你没有区分开来,甚至把一般的恶势力犯罪和一般的普通团伙犯罪也算成黑社会性质犯罪,你不依法办案,就突出不了重点。所以,我们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

  第四个经验,注重审判的效果。这么大的社会“毒瘤”挖出来了,我们不能就案办案,案子判了,该执行死刑的执行死刑了,该判徒刑的送到监狱了事了,我们要宣传,黑社会的案子进入了我们审判环节,开庭、宣判,包括执行死刑,我们都要进行一些宣传报道,让老百姓知道,黑社会在我们这个范围里面,在我们湖北是生存不下去的,只要你敢露头,我们就坚决打击。所以社会效果是通过我们的法制宣传,通过我们的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这是我们办案的一个重要经验。

  再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督导调研,这也是我们湖北长期坚持的。黑社会性质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坐在办公室里是解决不了这些问题的,是了解不了这些情况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从一般的案件当中总结,发现苗头,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能够让我们的审判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能够始终站在打黑的前沿。这样就不至于我们用一成不变的老的经验来看待新问题。

  总的来讲,我们的经验还有很多,这是几条主要的经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晨远程访谈照片

  打黑除恶要做到从严惩处、除恶务尽和宽严相济相结合

  [大胡子酒鬼]:湖北黑社会犯罪的特点是什么?湖北打黑的杀手锏是什么?

  王晨:特点方面,主要是围绕经济活动,有利可图的地方就有可能滋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围绕建筑方面,从拿土地,到最后水泥、黄沙、石子、砖头,都有可能被黑社会组织渗透。菜市场里面卖肉的就有可能在背后有黑社会操纵,操纵市场价格,你要听我的,今天肉卖什么价格,你就得给我卖什么价格,卖高也不行,卖低也不行。所以,和经济活动非常密切,有利可图的地方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追逐的地方。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

  打黑的杀手锏方面,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该重的重,该轻的轻。这是一个杀手锏。

  [kdlluo]:请问嘉宾,你们打黑的障碍和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的?

  王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我们还有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隐蔽性非常强,伪装也非常深,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涉及的面非常广,我们怎么把它从暗处推到明处,怎么能够排除各方面的干扰,坚决地打得下手,这是一个难点。

  [忽闪闪]:中央对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方面要求从严惩处、除恶务尽,另一方面,有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湖北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二者关系?

  王晨:这个问题非常好。宽严相济是我们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在打黑除恶活动中,同样是适用的。这两个政策也是不矛盾的。我所讲的严,就是宽严相济并不是一味地宽,只讲宽,该严的要严,该宽的要宽,宽严有度、宽严适中。黑恶势力危害性特别大,它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心理压力是一般普通犯罪不能相比的。所以和其它犯罪相比,我们在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中,恐怕要更多地考虑严的一面。这是从整个犯罪来讲的,相对于普通犯罪,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更多体现严的一面。

  在黑社会组织内部,同样也有一个宽严相济的问题。我前面也讲了,我们重点打击的是首要分子。擒贼必须先擒王,不把这些人打掉,若干年以后,他又可以组织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其他一般的参加者,遇到一些什么困难,他们只是一般跑腿的卖苦力的,充当马前卒的,对于这样的人,由于他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首要分子要轻得多,所以对这一类人,我们该轻的还是要轻。对于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法定从轻情节,我们也要严格依法,对他们该轻的也要轻。所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我们也同时既强调宽,也强调严。所以,我们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没有矛盾。

  [不懂外语]:王院长:请谈谈前段时间邓玉娇案处理和量刑情况,邓玉娇案对中国的司法工作有何启示?

  王晨:邓玉娇案的案情是发生在我们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几名招商办的领导和主任以及工作人员喝完酒吃完饭以后就到一个娱乐场所去游玩,其中有一个叫黄德智的人提出来提供异性服务,邓玉娇在那个房间里面,她不是异性服务的服务员,她是包房的服务员,邓玉娇就拒绝了,没有同意,黄德智这个人喝了酒,就不依不饶的,就认为,你不是提供异性需求服务的,你在这个洗浴包房里面干什么,就扯皮,两个人从包房里面扯到服务员休息室里面去了。这个时候,邓贵大,也就是案子的死者,听到黄德智和邓玉娇两个人在吵,其他还有很多服务员在解劝,邓贵大就跑过来,非常生气,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领班要求邓玉娇离开服务员休息室,两次都被邓贵大拉回来了,第二次拉回来的时候,就把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面。邓贵大仍然指责邓玉娇,情绪非常激动,邓玉娇就把随身携带的包包里面的一把水果刀拿出来,不分青红皂白,对邓贵大捅了四刀。我们法院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邓玉娇精神上有问题,限制责任能力的人,同时,邓玉娇案发以后马上打110报警,投案自首了。再一个我们考虑到,人家邓玉娇要走,你不让人家走,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的情节。所以,这三个法定的情节,包括邓玉娇认罪态度好等等一些情节,后来我们以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分。这是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从这个案子里面我们还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我觉得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办案不能够埋头办案,一定要关注社会的所思所想,老百姓的所思所想,尤其是关于网络对我们正在发生的、正在审理的案子的关注,应该及时地与他们沟通。如果我们早一点能够准确地给网民一个信息,把信息透露给网民,反映更快一点,更积极主动一点,这样的话,不会像后来那样网上铺天盖地的很多议论。这是我们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确实是我们要汲取的。

  第二方面,我们感觉到这类案子,越是社会关注的,我们越要依法办事。这也就对我们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你的程序上面的处理,你的实体处理,无论是程序方面,还是实体方面,都不能够有任何问题。这个案子等于让老百姓用放大镜看你这个案子,所以严格依法,与这个案子顺利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觉得这两点是我们值得总结的。

  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

  [就要这样]:中央要求打黑除恶不断纵深推进,湖北未来有何打算?

  王晨:打黑除恶应该制度化、长期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始终保持一个高压态势,黑恶势力滋生产生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所以我们坚持早打,不要等到成气候了,然后再搞运动,再大规模地搞。黑社会为什么这么多,它不是一夜之间冒出来的,原来他们在干什么呢?所以,我们觉得,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长期打的思想。这是一个基本点。

  在这个同时,如果某一个地区、某一个时期、某一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严重,我们也不排除采取一些集中打击的行动。但是,我觉得长期打、早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运动式的专项斗争只能作为配合,作为我们来讲,也就是更加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所以,我们湖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和公安厅联合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定,包括我们2006年就制定了一个《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个《意见》对我们各个公安阶段、检察阶段、法院阶段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分兵把关。公安方面,要注意了解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时时提高警惕,有没有黑恶势力组织,不要等到养大了、养成了,危害势力很厉害了,我们再去打击,这样我们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要坚持早打,长期打,我觉得,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去做的。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你认为黑社会为何在现实中能存在?其基础是什么?怎样打黑除恶才能铲除其滋生的土壤?

  王晨:任何犯罪都是有原因的,无缘无故的犯罪是不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们觉得,也有滋生的土壤。你要分析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存在、能够产生、能够做大、能够养成?关键就是我们除了他已经构成犯罪了,政法部门严厉打击,更重要的要加强基层政权组织的建设。黑社会这么多人,在一个地区,称霸一方,残害老百姓,没有人知道,为什么他能够发展到后来这样一个严重的情况,我觉得基层组织疏于监督、疏于管理,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除了黑社会组织已经养成了以后,采取一个消极的办法,更重要的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组织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社会治安情况了不了解,有没有采取措施。早打以后,我们付出了社会成本就小得多,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有的判了死刑,没有判死刑的,也判了很多年,对犯罪分子来说也付出了很沉重的代价。所以,我们早打,打在萌芽状态,对社会来讲,对个人来讲,包括对于犯罪分子来讲,都可以避免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我的看法。

  [梅花岛主]:请问嘉宾:您如何看待有些“黑老大”被判刑后,很快被保外就医、减刑,重新为非作歹等现象?

  王晨:网友反映的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湖北,我们公检法三家,保外就医不需要经过法院批准,这是执行部门的事,对于减刑、假释,这是我们法院的事。我们明确规定对黑社会组织要从严减刑,不能够假释。

  人民法院充分要利用刑事审判职能,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黎莘]:王院长,您认为法院在打黑除恶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法院系统的“保护伞”存在不存在?谢谢。

  王晨:法院的作用主要是利用审判职能,发挥刑法的功能作用,坚持稳准狠地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我们如何更好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我们在打的时候,既要把打击的锋芒对准黑恶势力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又要注重深挖、严惩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保护伞始终是我们要注意的,虽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保护伞已经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要件,但是我们仍然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候,仍然注重深挖保护伞。

  网友问到我们法院有没有,从我们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还没有发现我们湖北法院系统有保护伞的情况。我们所有的案子,你要否的话,一个人是否不了的,保不了别人。基层法院要把这个案子否掉,必须到省政法委统一协调。所以在我们严密的制度下面,哪一个人想去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都不可能。还要经过集体讨论。基层法院否定的话,不行,要报地区、地市级也不行,还要报省里面。正因为我们有一个严密的制度,所以,我们湖北法院系统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

  [笑佛555]:院长:有些案子有没有碰到有人来打招呼的,如果你遇到,如何处理?

  王晨: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官,业务水平固然重要,但是职业道德是首要的。业务水平很丰富,如果不具备一个做法官的基本品格,你就不适合当法官。法官也生活在社会当中,也有七情六欲,也有三朋四友,这个关系你都处理不好,只要有人打招呼你就可以违背法律,你就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你就不适合当法官。这是我对我自己的要求。对我的部下,对我们的庭长、法官也是这样要求的。基本上每一年我们都要搞法官培训,我也多次讲课,这个观点我也跟我们的法官多次强调了,职业道德是第一位的,是首要的,是当好一个法官最前提的要件,不具备这个品格,你就不能当法官。业务知识再丰富,学历再高,都不能说你能当好一个好法官。所以,职业道德是最主要的法官素质。

  [黎莘]:王院长,请谈一下你对重庆打黑除恶的认识和理解?你认为重庆的做法是不是具有推广的必要和价值?谢谢

  王晨:我觉得运动式的打黑除恶是必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那么多人进去了,投入那么大的力量来打,社会成本太大了。所以,我们主张长效机制的建立,立足于早打,打在萌芽状态。这是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请问王院长,现实中黑社会与公安往往瓜葛甚多,你如何看这一问题?

  王晨:我觉得公安的性质决定的。他必须有公开的活动,也有隐秘的活动,他必须深入到社会最基层,不然了解不了犯罪。因为和这些人打交道多了,我们一些同志立场不坚定、意志不鉴定就被拖下水,这和他的工作性质也是有关系的。他要经常深入到最基层,和任何人打交道,才能掌握破案的线索。所以,这和工作性质有关系。

  [腰揣修脚刀上强坛]:能否透露一下,在湖北省黑恶势力多吗?主要有什么犯罪形式?普通民众如何防范?

  王晨:从我了解的周边省的情况来说,我们的社会自然状况还是比较好的,我们达到一个什么效果呢?我们判的死刑数字是比较少的。判死刑少,社会自然状况好,这是我作为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来说所追求的目标。总的来讲,恶性犯罪,特别有影响的犯罪、凶残的犯罪,在湖北比较少。这么多年以来,特别残忍的、使普通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的犯罪不是特别严重。但是有,我们这三年打了75个,打了800多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所以有,但是不是很特殊。湖北社会治安还是比较稳定的。

  我们普通老百姓在保护自身的同时,要敢于揭发。老百姓首先要保护自己和自己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第一位的。另外一个方面,我们也要勇敢地揭发,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引起我们政法机关的关注,甚至给我们政法机关提供证据、提供线索,便于严厉打击。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个地方欺行霸市、鱼肉老百姓,使老百姓吃了亏,对这伙人不敢碰。但是,越容忍,他们的气焰就越嚣张,正气就没有办法压倒邪气,老百姓在保护自身、保护家人生命安全的同时,要巧妙地揭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是我的一点建议。

  王晨:和全国一样,湖北法院打黑除恶的斗争任重道远,我也知道,只要黑社会存在一天,我们这项工作就不能放松。我也非常欢迎各位网友能够监督我们湖北法院的工作,对于我们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不足的地方,人民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欢迎网友们真正关心我们,把这些问题和意见能够提供给我们,便于我们改进工作。

  嘉宾简介

  王晨 1962年4月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0年考入武汉大学,先后在该校法律系、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0年赴美国俄亥俄大学学习行政管理并结业。个人学术专著:《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诈骗犯罪研究》。参与《犯罪通论》、《刑罚通论》、《刑种通论》《量刑通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研究》、《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等近20部学术著作的写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1997年被湖北省委、省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1987年7月被分配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该院书记员、副庭长、庭长、研究室主任、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任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4年2月至2006年5月任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现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任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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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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