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
杨丽娟告媒体名誉侵权案终审败诉
刘德华的疯狂粉丝杨丽娟诉广州某报名誉侵权纠纷案,前日上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杨丽娟被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终审败诉。
2007年3月26日,甘肃女子杨丽娟的父亲为圆女儿追星梦,在香港跳海自杀。同年4月12日,广州某报第10版刊登了《你不会懂得我伤悲——杨丽娟事件观察》一文。
2008年3月10日,杨丽娟和母亲一起状告该报,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杨父、杨母以及杨丽娟的名誉权,三起案件共索赔30万元精神损失费,并要求该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一审败诉后,杨丽娟母女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均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
名词解释:自愿型公众人物 是指在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在主观上具有希望或放任自己被一般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客观上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据《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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