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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中国社会———读《法律与宗教》(图)

2009年09月23日09: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在翻阅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时,笔者发现了这样一段话:“我在美国期间,得知一个证人被传到切斯特县(属纽约州)出庭作证,而此人在法庭上宣称:他不相信有上帝的存在,也不相信灵魂不灭。庭长说:鉴于证人在准许他作证之前已使法庭失去对他的信任,故拒绝此人作证。”

  短短几行字,西方文化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便可见一斑,带着浓厚的兴趣,笔者翻阅了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试图从中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最常被引用的一句名言恐怕莫过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国社会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又如何?

  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

  谈及对法律的信仰,有一类人对法律的信仰则不得不谈,即法律人,它包含了法官、律师、法律学者等。


  首先,对律师而言,其所负有的最大限度的忠诚都是属于他的客户的,只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了打赢一场官司,一名律师可以千方百计地去寻找法律漏洞以规避法律或规避法律的常规解释。其次,作为一名法官,其职责之一便是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法律进行适用,并针对不同案件,对法律加以解释。由于知识背景和生活阅历的不同,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当然不尽相同,法律的至上性则会由于不同法官的解释而具有不同的具体适用。这于法官对法律威严的确立与法律信仰的建立似乎都不利。再次,对法律学者而言似乎永远不存在完美的法律,他们总是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去看待法律,指出新颁布的法律与旧法之间的矛盾,批判法条和社会的价值规律相矛盾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这似乎表明了法律人并不对法律持有“信仰”,他们并不因为法律规定这样做是对的,就认为应当这样做,而是从各种可能的途径来批判其不适当性。这是否就说明对法律熟悉如法律人都对法律没有信仰?深究其内涵,我们可以发现其实不然。就律师在案件的角色而论,“正义的定义比真相更大也更详尽,真相只是正义的一部分,完整的正义是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每一位律师都必须尽其所能最好地去呈现案件。”

  而对于法官和法律学者而言,我们必须要区分制定法的信仰法律与法律正义信仰的区别。对于前者的信仰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作为一名法律人的责任,既不利于法律的发展、不利于法学的发展,同样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利益,自然也就等同于放弃了对法律的信仰。也正是在这个挑剔审视和适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在法官以自己所学将法律适用于实际案件的解释过程中、在法律学者发现法律或法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的研究过程中,他们正以执著的追求,展示着他们对法律正义的最虔诚的信仰。

  中国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当谈论了法律人对于法律的信仰后,我们有必要扩大我们的视野,将视角扩展到中国的社会,把对象定位到中国的广大民众,来考察中国社会对于法律是否有其信仰。

  对于伯尔曼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信仰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律中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想,应该是人们在内心所确信的一种超越生命本身的价值,就像爱一样,为维护其神圣性,人们甚至愿意付出生命的代价。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就是人们的内心必须有这样一种向往神圣事物的情怀,有一颗敬畏真理的虔诚心灵。但悲哀的恰是,我们的民族几千年来从来就没有诞生过抚慰全民族心灵的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佛教虽曾在中国盛极一时,但它所充当的只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和百姓的心灵平衡器和安慰剂。而中国土生土长的宗教———道教,则是人们创造出的一种藉以摆脱红尘困扰,像闲云野鹤生活的功利的手段。

  故直至当今中国社会,法律对于人们来说,仅仅意味着一套强制性的、以暴力机器做监管后盾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一旦暴力监管缺席,每个人都会毫无顾忌地破坏规则,谋取利益。

  法律有被信仰的必要

  法律在中国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有可能被信仰这一问题,学者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笔者看来,法律在中国是应该而且是可以被信仰的!

  正如伯尔曼在书中一再地提到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法律发展的历史,没有法律,人类就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对法律形而上的信仰,人类则无法面对未来的世界。试想,若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和理想,公民将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若法治的大厦不是建立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那么一个临时决定、一个领导人的讲话都可优于法律;若民众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坚实的保护,若我们只能依靠关系来保护自身利益,那么任何法制的完备、法律功能的实现都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国也只能化为乌有。法律不应该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故无论在宗教传统浓厚的西方社会,还是在崇尚实际主义的中国社会,法律都有其被信仰的必要。

  就如何在中国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在这一点上,笔者十分赞同朱苏力教授的观点。尽管人们遵守或诉诸法律的直接动机并不相同或完全不同,有时甚至可能仅仅是出于习惯,但无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其中有一点是建立法律信仰的基石———法律必须能够给人们带来真实意义上的正义。

  如果法律给人们或大多数人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如果法律的适用无法实现其可预测性,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如果人们从法律实践中看到的仅仅是官员的以法谋私、各级法律工作者之间的层层相护,那么,只要没有强制,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法律,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故笔者认为,在中国社会推行法律信仰的前提即是: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因此,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同时,法律必须依靠对其的信仰建立起它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从而建立共同的法律价值观,实现法律最高的效率。

  对于伯尔曼书中所提及的法律信仰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律中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理想,应该是人们在内心所确信的一种超越生命本身的价值,就像爱一样,为维护其神圣性,人们甚至愿意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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