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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先免职”不能少了程序正义

2009年09月27日13: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一律先免职”不能少了程序正义

  王玉初

  9月14日,广东省纪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款旅游、奢侈购车、大发过节费等八大典型案例,并明确指出,凡利用中秋、国庆之机,乱发钱物,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9月15日新华网)

  从通报的结果来看,从严管理干部从政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党政机关因公出国人数大为减少;新购公务用车减少;举办的晚会、展览、庆典、论坛活动也大大减少……在这后面,也有一个公文惯例式的转折表达,“但少数党员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奢侈浪费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问题是客观蕴育着的,防患于未然是必须的。接下来,必定要再次申明纪律,譬如“凡利用中秋、国庆之机,乱发钱物,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

  纪律说白了,若有人再犯,那已是有言在先,不管纪律是否合乎规矩,也得照办。

  说实在的,对腐败出重拳,对惩治公务浪费下狠手,咱老百姓都会高唱赞歌的。纳税人的钱,怎么被随意浪费呢?对违反者“一律先免职”那是不解气的,最好是一律撤职。只是话又说回来,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矩还得按照规矩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就规定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查一查,各地下发关于“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的通知还真不少:有的地方说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和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也有的说顶风设小金库,先免职再究责。从感情上来说,犯了这些错,不但应该先免职最后一定要撤职,甚至是清离公务员队伍。而且,为了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顺利和处理的公正,先行限制当事人手中的权力是有必要的。

  不过,要免某个公务员的职,还是要有法定的事由的,即便是有了那些有言在先的事由,还得有个法定的程序。若是不走法定程序就把某人的职给免了,那也未免太草率了。有随意的免职,会让人更担心有随意的“复出”。

  免职并非纪律处分,但必须有合法的理由和合法的程序。更何况,因为犯了错误而带来的免职,极容易给人以某人是被撤职了的感觉。以我看,违反禁令应将一律先“免职”再依规定处理,还是改为一律先“停职待查”再依规定处理比较好。实在是要一律先免职,那可是不能少了程序的正义。

  对队伍内部的人若不讲程序,那对行政相对人呢?恐怕也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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