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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人士认为体现平等司法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09月30日08:34
  对于广东省高级法院近日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高院刑二庭庭长黄建屏认为,该意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亮点一: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办理,并要求承办人员除熟练运用法律外,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和特点,掌握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点评: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广东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裁判标准,做到量刑均衡。

  亮点二:有利于预防“交叉感染”

  规定:广东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除确实不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法院分案审理,司法机关对在监狱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分开矫正,即“四分开”。

  点评:“四分开”制度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司法的各个环节,都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在专门的场所对其进行特殊保护,能预防“交叉感染”,降低再次犯罪率。

  亮点三:打工二代视同户籍人口

  规定:随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满3年、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视同本地户籍进行监管和矫正。

  点评:流动人口因其流动性强,适用缓刑后的监管和帮教以前一直是个难题,由原籍公安机关监管不现实,又难以纳入广东本地社会矫正,结果直接导致了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在的规定体现出对打工族平等的司法保护,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

  亮点四:实行圆桌审判社会调查

  规定:用椭圆形审判桌或“U”形台取代法官高高在上的法庭布置,使合议庭成员和未成年被告人处于同一平面。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应当随案移送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的相关材料。

  点评:圆桌审判有利于缓和庭审气氛、减轻其压力,创造良好的法庭教育氛围。

  社会调查报告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品格证据使用,对于法官准确量刑,尤其决定是否判处非监禁刑时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亮点五:侦查阶段可申请法援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点评:未成年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可能会惊慌失措,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侦查阶段未成年人即可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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