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新修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称,新《保险法》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中新社发刘君凤 摄
变化一: 新法明确理赔时间 案例:胡小姐提起理赔就一肚子苦水,她告诉记者,今年初自己的车在广州大桥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度繁琐,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最后保险公司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亲自去保险公司不下3次,先后折腾了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最后,她一气之下,在今年8月份更换了保险公司。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说法:安邦财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罗建榕告诉记者,具体到车险理赔,新规对理赔时间有个明确的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理赔或有明确的说法,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无疑这给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险内控要求。
变化二: 车辆转让 保险照赔 现象:除理赔服务出台了新规外,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中国人保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广州二手车交易量的提升,因此保单未过户产生的理赔纠纷每年不下几百起,因此成为近年来的焦点问题。
9月8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新修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称,新《保险法》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中新社发刘君凤 摄
新规: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说法:罗建榕透露,《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他同时提醒车主,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
变化三: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案例: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
说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太平洋财险广东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变化四: 免责条款不再是道“坎” 现象:去年9月份,往返广深两地业务的张先生买了辆新车,方便自己出入两地。去年11月份,张先生在广深高速上追尾了另一辆车。交警判断,张先生负全责,赔偿对方15000元。张先生自行赔付后,拿着保险单去保险公司赔付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张先生车技未熟即上高速,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9月8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新修订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称,新《保险法》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中新社发刘君凤 摄
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自己在车行购买该公司车险时,并没有相关人员向他提示这一免责条款,甚至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的面都没见着。因此,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了该家保险公司。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说法:太平洋财险广东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指出,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广东 11月起 车险将实行 “赔款实名制” 记者同时获悉,为解决车险中介、4S店“代理赔”导致的种种问题,广东保监局已决定,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行“赔款实名制”。换句话说,保险公司车险理赔必须将赔款全部转至被保险人同名账户,4S店、保险中介将不能代车主索赔,赔款也不能打入保险中介渠道的帐户。
保险中介代理赔方式虽然表面上省却了车主亲自往返理赔的麻烦,但却深藏种种隐患。安邦保险广东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任昕告诉记者,一些4S店或修理厂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本来只需赔偿500元的事故,最后被不法中介伪造成二次事故,如将车开到僻静处撞车或撞墙。这不仅对车子本身是极大的伤害,更导致车主的诚信度下降,如果经常出险,第二年费率肯定也会提高。
业内人士表示,实行“赔款实名制”最大的好处在于将车主和保险公司直接联系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对车主发生事故做第一手的调查,也可以将实际赔款快速打到车主账户,而不需要绕道车险中介。因为,车险中介经常会截留赔款或保费,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率。(记者袁峰) (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