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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立法保护“少年犯”接受义务教育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04日14:43
  新华网西宁10月4日电(记者吕雪莉)将于今年年底施行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对“少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做了特别的规定:由政府掏腰包保障他们完成义务教育。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义务教育。”

  《办法》第十二条同时规定,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由其管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张建国说:“未成年犯同样是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应当立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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