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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了房子能否追回?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0月09日08:22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李怀宇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李女士问:我儿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近日将一套市场价值为四十多万元的房产以十几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双方已经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律师,这房子能要回来吗?

  李怀宇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如果您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那么您的身份应为您儿子的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如果要具有合同效力,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应当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方就可以作出的意思表示,无须对方同意即可生效。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确表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对方知晓,才能产生效力。特别指出的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以行动自愿履行合同也可视为法定代理人对合同已经进行了追认;(2)法定代理人不得在追认时附加条件,除非对方表示同意。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尚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在本案中,如果您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您可以拒绝追认该合同,来保护您儿子的权益。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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