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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崇烟 |
9月30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湘西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长杜崇烟涉嫌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崇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人民币十九万元、违法所得和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共计人民币二百五十万九千八百八十四元二角九分。
杜崇烟生于1962年9月,原系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检察机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杜崇烟提起公诉,指控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自1997年至2007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胞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此外,被告人杜崇烟尚有人民币195.870512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崇烟在担任中共龙山县县委书记、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和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和工程建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和伙同配偶及胞弟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崇烟个人及家庭拥有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其中共计人民币126.47842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发后,被告人杜崇烟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酌情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 (来源:新华网综合)
杜崇烟简历
杜崇烟,男,土家族,湖南永顺人,在职研究生毕业,1962年8月出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09月至1981年07月在吉首大学中文系读书;
1981年07月至1983年10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委宣传部干事;
1983年10月至1984年10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1984年10月至1986年04月任共青团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委书记;
1986年04月至1988年03月任吉首市河溪镇党委书记;
1988年03月至1991年05月任吉首市吉首乡党委书记;
1991年05月至1992年06月任州委办综合调研室正科级干部;
1992年06月至1994年12月任泸溪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
1994年12月至1995年06月任龙山县委常委、副县长(94.09-95.01在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
1995年06月至1995年12月任龙山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1995年12月至1997年8月任龙山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7年8月至2000年10月任龙山县委书记;
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常委、州委秘书长、州委办主任;
2003年4月任中共湘西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代理州长;
2004年2月,州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当选州人民政府州长。
2007年12月,辞去州人民政府州长职务。
(人民网资料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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