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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加班费怎么算:广州加班8天最低79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09日15:07
  这个国庆中秋长假,加班费该如何算?记者今晨从广州市劳动部门获悉,如果是国庆长假头三天以及中秋节调休的10月6日加班,广州市劳动者每天的加班费不得低于118元。

  据介绍,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按照本次长假安排,10月1日至8日放假,其中1-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3日是中秋节,调整到6日,即本次长假中,1-3日及6日为国家法定休假日,其他四天为休息日。按规定,1-3日及6日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支付3倍的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其他四天加班则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两倍加班费。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国家劳动保障部明确了日计薪天数为21.75天,每天的工资基数可按此折算。

  以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860元/月计算,折算每天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39.54元,如果劳动者在1-3日及6日加班,则每天的加班费应为基数的3倍,即最低118.62元/天。其他四天为两倍,即最低79.08元/天。如果劳动者连续加班8天,则最低应获得加班费790.08元。专家强调,这只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加班费,具体应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实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来计算。

  没有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怎么办?有关专家表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来确定。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及时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减少纠纷。专家还表示,出现加班费争议,将采用“举证倒置原则”,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提醒用人单位,要依法完善考勤制度。(马汉青)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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