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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谈钓鱼式执法:取证难与罚款经济驱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2日10:20
  这几天,上海市闵行区的“钓鱼式执法”事件要上公堂的消息引起社会关注。其实,这并不是孤立事件,在其之前,湖北武汉多名司机就曾遭遇跨市“钓鱼式执法”,就在媒体共同声讨上海的“钓鱼式执法”之时,16名武汉私家车主向《法制日报》记者投诉了他们在湖北省鄂州市的类似遭遇。

  “我是做副食生意的,今年8月5日,一中年男子说他要去梁子湖,我说不知怎么走,他说可以指路,结果,一指就指到了鄂州。我刚一停车,就被当地客管处执法人员包围,并被处罚款。”武汉的胡石岩不满地说。

  今年8月11日,武汉的黄恩安遇到一个“客人”,说其在鄂州的亲戚突发“胃出血”,急需租面包车去鄂州将人接到武汉治疗,约定报酬为一条烟。“我刚到鄂州,车一熄火就被一群执法人员包围。这群自称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依据"乘客"的证词,认定我为"非法运营",要罚款1万元。”黄恩安说,最后他讨价还价交了6000元罚款。

  这种派人当“诱饵”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其根源究竟是什么呢?

  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天津、山东的多位路政执法人员,他们均不赞成这种执法模式。在这些业内人士看来,“钓鱼式执法”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打击黑车让执法人员面临取证难的问题。目前认定黑车司机非法营运,主要依靠乘客的证言,黑车难治,与取证难有很大关系,加上一些地方执法环境不好,难免在执法手段上想办法。

  “我们查处的黑车都是靠执法人员蹲守、追踪和检查给查出来的,基本上没有现时现场举报的。有的乘客怕麻烦,所以都是事后举报。”天津第三路政支队的胡先生告诉记者,“钓鱼式执法”容易发生执法纠纷,还可能殃及无辜,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

  也有车主说,“钓鱼式执法”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存在,是因为“罚款经济”在作祟,一些拥有处罚权的部门,受利益驱使,不惜滥用职权、设套陷害公民。根据网上公布的数字,上海市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两年内取得了“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了5000多万元”的“优异成绩”,并“超额完成了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

  针对“钓鱼式执法”的违法性问题,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高家伟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说,“钓鱼式执法”存在违反诚信原则、比例原则,合法性大打折扣。信赖保护是保护公民对政府的信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为了让公民和行政机关都守法,但上海和武汉的事件说明,执法机关在引诱公民违法,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也违法。

  高家伟解释,刑事证据法中,有一个“诱惑性侦查”,但对这种侦查手段的使用,法律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即在严重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非常有可能损害到公民权益,而且公安人员已掌握了基本证据,经过上级部门的批准之后才能使用。使用这种侦查手段,法律确定了比例原则,即执法人员付出的成本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而目前发生在一些地方的“钓鱼式执法”,只是一种行政执法,使用这种“引诱”方式,不仅成本太大、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且明显违法。本报记者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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