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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行政复议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12日20:07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记者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12日在纪念行政复议法施行十周年座谈会上,介绍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和作用。

  据信春鹰介绍,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逐步建立,并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到1990年底,我国已经有100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1990年12月,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年行政复议法通过并实施。

  信春鹰介绍,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行政复议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根据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之外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复查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一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弊端,提高争议解决的公平与效率。”信春鹰说。

  在申请形式上,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在申请时限上,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与行政诉讼所提供的司法救济相比,它更及时、更方便、成本更低。”信春鹰说。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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