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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规定醉驾可能罚1万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0月13日05:33

  深圳新的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昨起向社会征求意见 醉驾或罚1万元

  昨天,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初审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开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将借鉴香港引入“社区服务令”的新做法——部分违法司机将被强制进行义工服务30小时。

  文/记者刘畅、钟达文

  亮点一:

  4种交通违法者“罚”做义工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4种交通违法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者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服务时间为30小时。

  这4种违法行为分别是造成重伤以上交通事故并负有事故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

  亮点二:

  及时交罚款可减半缴纳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者自被交警现场查处之日起十日内,或者被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在交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的,可以减半缴纳罚款。

  亮点三:

  违法行为“惯犯”

  将被“累进加罚”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对不少违法行为的处罚。如饮酒驾驶罚款5000元,醉酒驾驶罚款1万元。而目前醉酒驾驶罚款仅为1500元。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惯犯”将实行“累进加罚”法,一年内有同项违法行为4次以上的,每次处2000元罚款;8次以上的,每次处5000元罚款;10次以上的,每次处10000元罚款。这意味着,对在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可达10万元。

  市民有建议

  请到这里说

  从昨日起至本月30日,《征求意见稿》将在深圳新闻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市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市民可登录网站发表自己的意见。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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