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假七匹狼皮带称仅获利10元
售假者被判赔9000元
本报北京10月12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通讯员杨清惠 北京某销售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标的皮带,为此被七匹狼公司告上法庭。而销售公司却称,其只销售了一条由七匹狼公司委托代理人购买的皮带,获利只有10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该销售公司已经构成对七匹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根据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判定销售公司赔偿人民币9000元。
2009年,七匹狼公司发现北京某销售公司在商店内销售假冒的七匹狼商标的皮带,七匹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随即在该商店内购买了印有七匹狼商标奔狼图案的腰带一条,价格15元,并向公证处申请了公证保全。七匹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销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庭审过程中,销售公司称,他们只销售了七匹狼公司代理人购买的那一条皮带,获利只有10元,而且他们既没有以七匹狼皮带的名义出售,也没有以七匹狼皮带的价格出售,不能构成侵权。
法院终审认定,奔狼图案在七匹狼公司的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中非常突出,销售公司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腰带使用了与七匹狼公司商标类似的图案。此外,销售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销售标注有类似奔狼图案的腰带,也应当知晓其销售的腰带属于假冒七匹狼公司商标的商品,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至于赔偿的数额,七匹狼公司与销售公司都没有举证证明因侵权获利或因侵权所致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七匹狼公司的商标知名度、销售公司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销售公司赔偿七匹狼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