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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西原州长杜崇烟受贿获刑 性丑闻成导火索

2009年10月13日13:17

  为受贿女局长“护短”

  1997年10月,有群众举报龙山县交通局局长刘英(化名)收受他人贿赂,湘西自治州纪委为此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其时,杜崇烟任龙山县县委书记。

  刘英得知自己被调查后,到杜崇烟办公室请杜向调查组说情,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在州纪委副书记周叙清带领专案组到龙山核查情况时,杜崇烟两次找周为刘英说情。

  1998年初,杜崇烟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议,提出将刘英所犯错误认定为受贿的依据不足,建议州纪委对刘免予纪律处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同年4月10日,龙山县委将《关于对刘英同志所犯错误的处理意见》呈送州纪委,认为刘英所犯错误性质定受贿的依据不足,建议给予刘英免于纪律处分,由县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同年6月20日,州纪委决定对刘英作出留党察看一年,并建议行政撤销其县交通局局长职务的处分。1998年7月30日,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刘英县交通局局长职务的处分决定。

  至此,刘英请托杜崇烟对有关部门说情产生了一定的效果。此事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而随后发生的蹊跷一幕,更令举报者无法理解。

  “2000年初,龙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桑龙公路工程指挥部。杜崇烟以刘英懂交通、熟悉工程管理,向县委副书记罗光生和县委组织部部长胡东升提出由刘英担任副指挥长,兼任龙山县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并于1月22日主持召开县委常委会决定任命刘英为县计委副主任。”

  就在任命文件下来后的一天晚上,刘英来到杜家。她看到杜崇烟不在家,就对杜妻汪海燕讲了一番感谢之语,临走时,将2万元现金塞到杜岳母彭武秀的枕头下。

  司法机关调查表明,此2万元后由彭武秀保管并存入了银行,汪海燕亦将刘英送2万元的事告诉了杜崇烟,杜予以默认。

  2004年8月,杜崇烟之子汪夫(化名)考上北京大学。刘英再次来到杜家,将3万元现金送给了汪海燕。

  两兄弟的“买官”之路

  陈武(化名)、陈余(化名)是两兄弟,均在龙山县电力总公司工作,前者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后者是该公司副经理。

  1998年初,该公司经理即将离任。陈武之妻向碧松找到杜崇烟的妻子汪海燕,汪与向碧松是大学同学,要求汪在杜面前为二陈的职务升迁说说话。并提出了具体的职务要求:将陈余提拔为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经理,将陈武调到龙山县水利水电局任职。

  杜崇烟答应帮忙。

  此后,在龙山县县委副书记罗光生、组织部长胡东升等人向杜崇烟汇报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经理拟考察人选时,杜崇烟提议由陈余担任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经理,陈武调任为龙山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以利于工作”。

  “但因当时龙山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职位无空缺,杜便提出先让陈武调过去,待有空缺时再提拔。”

  1998年4月,陈余被任命为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经理;1999年1月陈武被任命为龙山县水利水电局副局长;2002年2月陈武任龙山县水利局副局长。

  在两个女人的周旋下,陈氏兄弟依靠杜崇烟的力荐,终于按照事前所设计的路径,获得了理想的官位。

  在杜的后续关照下,2003年,陈武最终被提拔为龙山县水利局局长。其时,杜已升职为湘西自治州代州长,而陈武局长的官位,则是杜找时任龙山县委书记贾飞(化名)打招呼所得。

  杜氏夫妻得到的回报是,3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收取。名义分别是乔迁之喜(1万元)和汪夫升学(2万元)。

  好色贪官一审判刑10年

  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杜崇烟在担任龙山县县委书记、湘西自治州委秘书长、州人民政府代州长和州长期间,采取给下属打招呼、召开协调会和招商引资等方式,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配偶汪海燕、弟弟杜崇旺(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10个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杜崇烟个人及家庭目前拥有的财产和自1995年以来的开支折合人民币476.492422万元。能说明来源的部分,合计折合人民币280.62191万元(包括合法收入191.81191万元,借湘西自治州差旅费3万元,违法所得62.81万元,涉嫌受贿犯罪所得23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为195.870512万元。

  记者注意到,庭审中,杜崇烟为自己辩护时称,自己没有收受任何贿赂,也没有受贿的意图,虽然对家里人收钱采取放任的态度,但不构成受贿罪。

  杜崇烟的辩护人罗高举、杜汉章在辩护时提出,被告人没有直接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依法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指控被告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据不足;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立案前已向有关部门全面交代了其涉案情况,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邵阳中院最后认定,杜崇烟单独和伙同配偶汪海燕、胞弟杜崇旺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6万元(个人实际收取贿赂款19万元),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杜崇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杜崇烟及相关人员对共计人民币126.47842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84802117)据此,最后,邵阳中院以杜崇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

  杜案宣判以后,部分接受采访的相关知情人士称,杜崇烟的落马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高官的落马,一般都是被其下属贪腐官员“咬”出来的,“扯出萝卜带出泥”。而杜崇烟的利益链条,在他落马前并没有被突破,其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与2007年的那场纷纷扬扬的网络“性丑闻”有关:“这一股汹涌民意最终被北京的网络舆情注意并上报,中央一位领导人批示湖南方面要‘查清楚’。”这场网络绯闻成了杜崇烟落马的直接导火索。

  “但凡大贪官,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司法界人士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说,最开始丑闻缠身的杜崇烟虽然用各种方法自保,但真相仍有拨云见日的一天。俗话说,“万事劝人休瞒昧,举头三尺有神明”,贪官受惩的必然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些一时没有暴露出来的贪腐分子,“不是不报,(只是)时候未到(而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扩大公众监督权限,让官员置于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加大惩治力度,能使官员腐败问题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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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邰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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