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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放学途中溺亡采砂坑 家长状告学校及采砂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3日14:51
  孩子放学途中在采挖砂石遗留的深坑溺水身亡,父母将采挖砂石的村民及学校告上法庭。今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古交男孩小贝(化名),是古交市镇城底雁门小学五年级学生。2007年6月27日下午5时许,小贝放学后与同学在汾河边玩耍。嬉戏中,小贝不慎滑入河底的深坑中身亡。事后,小贝的父母得知河底的深坑是镇城底镇村民张某等人采挖砂石所遗留。于是,他们将采砂者及小贝所在的学校一同告上法庭。

  小贝的父母认为,张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在遗留深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既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未设立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应对小贝溺亡负主要责任。

  另外,小贝出事当天,学校组织学生到另一小学参加考试,比平常提前两小时放学,致使小贝脱离监护人,学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请求判令采砂者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案件经过二审,最终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今年6月12日,古交市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张某等人支付小贝父母8.4万余元,驳回小贝父母要求雁门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张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太原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等人认为,挖砂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人迹罕至的野外设置警示标志。而且案发时小贝已年满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自己到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河水中玩耍的危险性。其因疏忽大意和自身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等人还认为,小贝的父母也未尽到监护责任,使其脱离监护在无保护危险区域玩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件将择日宣判。(记者郭卫艳) (来源:山西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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