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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整治户外广告以法为界限 违法损失自己承担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9年10月14日04:52

  整治户外广告以法为界限

  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接受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采访

  苏泽群:我们整治广告是讲规矩,不是乱来的,那就是以法作为一条界限;应该说,霓虹灯和广告牌曾经是城市文明的标志,但只是阶段性的审美追求;户外广告的价值并不仅仅是物业价值的体现,而是与公共空间带来的视觉效果结合才产生的,所以应该对公众空间给予补偿;业主和公众都是支持户外广告整治的,真正反对的是部分广告代理商,因为他们的成本提高了,“一本万利”的好日子难以继续了……

  户外广告整治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广州作为特大城市更不例外。最近,由广州市政府整治户外广告引出的话题备受外界关注,面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的采访,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就此话题来了次“实话实说”。

  本报在此刊发部分对话内容(有删节)

  广州户外广告比较混乱,得罪人也要下决心整治

  记者:广州为何要整治户外广告?

  苏泽群(下简称苏):首先是因为广州的户外广告比较混乱,最典型就是乱搭乱建,广告牌被风吹倒致人死伤的事件已发生过多次,灯箱广告牌光污染引发市民投诉近年来也不断。以前管广告是多头管理:工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管广告公司注册登记和广告内容的审批,而户外广告是否按规划搭建、有无到期等基本上管不到。违法广告不是工商局负责拆的,而是由城管去拆,但城管又不知道哪个广告是违法的、哪个广告已到期……这样的管理模式注定了有监管漏洞。加上据说户外广告这个行当违法成本低、收益可观,铤而走险违法经营广告的现象自然屡见不鲜,我们也一直把广告的行政审批监管当做领导干部防腐败、防糖衣炮弹的重要领域。

  2007年广州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时,各方面就强烈要求市政府整治违法广告。去年张广宁市长带队去北京学习奥运会经验,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户外广告整治与管理。回来之后我们统一了一套户外广告点的管理制度:城管牵头做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确定下来哪个地方可设置广告,规划好了之后由城管去公开招标拍卖。

  而对于违法广告的整治,我们也是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绝对不是乱来:政府首先出一个公告,之后城管局再按政府公告组织调查,将涉嫌违法广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广告业主能证明是合法批准了的,那我们就允许其经营到合法期限结束。反之,认定属于违法的,我们就给一个期限动员其自己拆除,或者我们协助拆除。从去年起我们一共整治了五批,拆了几百块违法广告牌。据我了解,强拆的基本没有,说明各方面均接受整治违法广告。

  记者:但不少人还是认为,霓虹灯和广告牌等,是现代工业社会城市文明的标志,这样很漂亮的,非得整齐划一吗?

  苏:这是阶段性的审美追求。工业化初期,许多人喜欢到大烟囱、高压线塔前照相留念;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又对霓虹灯多的地方流连忘返;现在不同了,社会已进入追求环保、低碳排放的时代,人们向往的是绿色、生态、自然的风光,你在人家住所视野范围内设一个晚上光芒四射的广告牌,谁会愿意?我认为,既然是公共场所就应该把“共同美”和“自然美”放在首位,不能无序,不能为了广告商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

  企业的合法利益政府会保护,违法广告的损失自己承担

  记者:这两天采访听到一个说法,其中对政府改变管理模式,使广告业更加透明,这个大家都很赞同,很支持,包括媒体也很认可这个做法,但是对具体操作方法有些意见。譬如说,今年2月份有一个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暂停审批,冻结续期,但有没有考虑到,有些广告商的合同可能明年后年才到期?

  苏:为什么要暂停审批?是借鉴北京等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即工商局按照法律负责登记而不再负责审批广告发布点,将审批权交给城管局来牵头负责。所以我们暂停了工商对广告发布点的审批,城管局并未暂停。试想,如果不暂停一个的话,两个部门都审批岂不是更乱?

  至于冻结续期,是针对一些不符合规划的广告发布点而言。比如你刚刚提到的隧道口的那个广告牌,它的使用期限是到今年12月30日,但这个地方不符合我们的规划要求,那到期后就不再延期了。对于符合规划的广告发布点,不会冻结续期。

  记者:还有一些广告商,他的合同期限还有几年才到期,这种情况也照拆么?

  苏:以我了解的法律常识来看,你这个广告牌使用期限到什么时候,你跟人家签的合同就应该到什么时候。如果你超出这个期限跟人家签合同,超过期限的那一截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由此带来的损失你应该自己去负责。当然政府也不是那么无情的,我们规划了好多广告发布点,你可以依照公开规范的程序参加竞拍,从而继续你之前签约但尚未履约完毕的广告业务。

  记者:如果广告位符合规划等条件,我可以绕开城管自己委托拍卖行拍卖吗?

  苏:现在并没有说不允许,以前也允许这么做,因为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很多,这次整治才提出由城管部门公开拍卖。以前之所以有纠纷,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合同签了,广告挂上去了,但是业主拿不到钱,最后不得不起诉广告商,请求帮他追钱。

  我们从2008年7月份开始按新办法统一整治,视觉环境改善了,非但没有业主反对,反而举双手欢迎,因为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增值。公众也支持,至少他们的公众空间视觉权得到了保障。反对的是部分广告代理商,因为他们的成本提高、运作公开透明了,“一本万利”的好日子难以继续了。所以说,对于整治户外广告,我们信心很足,腰杆很硬,心里很坦荡。

  从公共视觉权的角度而言,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很有必要

  记者:按照我们对《物权法》的理解,私人物业上的广告位是否做广告,这个权利应该是物权的附属权,跟政府有关系吗?

  苏:有关系,所以才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公民及法人对其所有的建筑物等私有财产享有使用、处置等权利,但应当按照建筑物原有规划的功能正常使用。在未获有关部门规划和批准时,任何公民或法人的建筑物是不具有搭建、构筑户外广告的功能和资格,否则属于违法搭建行为。这是公共空间。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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