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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控制吸烟条例已送审 办公室抽烟当场罚50元

来源:南方日报
2009年10月14日08:22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规定,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电梯、缆车等新增列入禁烟场所,而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被禁止派赠烟草制品,违反该条款的经营者将被处以10万元罚款。《草案》新增条款,提倡在各类公务和公众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在禁烟场所违法吸烟,该如何处罚?考虑到控烟执法面广、量大、事后难以执行的特点,科教文卫委员会建议对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这样既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能当场收缴罚款。

  至于谁来执法的问题,科教文卫委员会建议由爱卫办委员单位的行政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负责监督管理。

  如卫生部门负责对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教育、娱乐场所以及旅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机场、铁路、港口的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链接

  禁烟场所一览

  1.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办事服务大厅;

  2.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4.前项以外的各类教育机构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5.档案馆、图书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各类公共场馆的室内区域;

  6.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7.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售票厅、设置在室内的站台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内部;

  8.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的室内区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9.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10.电梯及缆车内。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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